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429|评论: 16

[相如·茶馆] 一纸调解协议,让我老丈人损失3.8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1-5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是有人唧唧歪歪,在网上说这事,我都不好开口说。2010年的村民饮水工程,上面拨款修饮水池。村委组织修建,义务筹工酬劳。我老丈人在工地出事故,送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救治,才保住命。期间产生的费用,用一纸调解协议忽悠。当时本着不撕破脸的原则,睦邻友好,相互照应。没有鉴定伤残,没有索赔,没有要治疗费用。解决一块骨头,到2016年3月,这块骨头,以我在兴旺镇购买了房子为由,取消这块骨头。我早就与老丈人户口划开,各自独立生活,购房与骨头毫无关联。你们调查的什么?
  结果2025年,有人去查我的户口迁出,确认我不是某某村的村民。确没有查到我与老丈人的户口划开?
       结果闹了半天,还没搞明白。为了彻底的搞明白,有必要法庭来说一说。我输了,我输在时效上,当初太相信你们了,没有鉴定,没有及时索赔。
                    姜还是老的辣,结果庭审时,有位村长装糊涂,不知道怎么把骨头搞掉了。有人唧唧歪歪,有必要让你明白。什么霸占论,见得论,修路论,归为法庭论。因为这个论调,我早已耳闻。守网待兔,结果自己跳出来,话不投机半句多。
从建国以来的出行道路,被你们封死。便桥是没办法通行,老人自己想办法搭的出行通道,反倒成为大龙山村指定一条危险的道路。你家老人往这条路走一走,你放心吗?不是渠道水深,就是便桥不安。
           吃了一次亏,还会吃二次吗?你大龙山村指定的这条路,必须安全可行,修桥。
                    先说好,后不乱。未雨绸缪,不要到时候又来糊涂,我没有提及。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1-5 0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26-1-5 07: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舍不得拿钱赡养老人,就想吃低保呗,有点搞笑哟。

发表于 2026-1-5 07: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而非权利。在法律体系中,成年子女都有责任在父母需要时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种义务是基于家庭关系和社会责任,而非户籍或其他外部因素。因此,不存在“赡养父母的权利被剥夺”的说法,因为这不是一个可以被剥夺的权利,而是一个必须履行的义务。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责任。无论户籍如何变化,子女都应该尽自己所能去照顾和关爱父母。因此,任何以户籍为借口推脱赡养父母责任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
    最后,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子女赡养父母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如果允许以户籍为由推脱赡养责任,将会破坏家庭关系,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应该强调子女赡养父母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鼓励大家积极履行这一义务,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普遍且不可剥夺的,与户籍无关。我们应该从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强调这一义务的重要性,并鼓励大家积极履行。同时,我们也应该反对任何以户籍为借口推脱赡养责任的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发表于 2026-1-5 07: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1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早就与老丈人户口划开,各自独立生活”,这个你也好意思拿到论坛里来说,你不知道他带女在家的目的是啥吗?你这个上门女婿也做的出来,真以为把户籍划开就能推脱赡养老人的责任了吗?你莫把你的这些“好事”发到论坛来丢人现眼好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1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分家当“光荣”事拿网上来说,真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真没有脸吗?是我的话,打盆洗脸水淹死算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1-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野村夫. 发表于 2026-1-5 13:55
把分家当“光荣”事拿网上来说,真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真没有脸吗?是我的话,打盆洗脸水淹死算了。

好的,刚才打了一盆水淹了一下,没死。

发表于 2026-1-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赡养父母义务的履行不以户口是否独立为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女婿虽未被直接纳入法定义务主体范畴,但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公序良俗,以及你与老丈人家庭的实际关联,赡养扶助老人是应尽的道德责任,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户口登记仅是户籍管理的行政手段,用于明确户籍归属、人口统计等事项,不能成为规避赡养责任的依据。你与老丈人户口划开、各自独立生活,仅代表户籍登记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你与老丈人之间的家庭扶助关系也随之割裂。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当老人面临生活困难时,你作为其家属,都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赡养扶助责任,而非将老人的生活保障完全寄托于国家低保政策。
二、低保政策的核心是保障真正困难的群众,取消低保需结合家庭赡养能力综合判断
  低保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原则是“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困难群众。
  你提到因在兴旺镇购买房屋,老丈人的低保于2016年3月被取消。从低保政策审核逻辑来看,购房行为通常反映出家庭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支付能力。即便你与老丈人户口独立,相关部门在审核低保资格时,必然会综合考量老人的家庭赡养能力,你作为与老人有密切家庭关系的亲属,其购房所体现的经济实力,会被视为老人具备相应的赡养支持,不再符合“无赡养能力义务人”的低保核心条件。
  因此,村委基于你购房的实际情况,结合老人的赡养能力判断,取消其低保资格,本质上是为了确保低保资源精准投向最需要的困难群众,避免出现有赡养能力却依赖国家保障的情况,符合低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原则。你以户口独立为由主张购房与低保无关,忽略了低保政策中“家庭赡养能力”这一关键审核要素,不符合低保制度的设计初衷和执行规范。
  所以,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户口是否独立无关,低保资格的取消需以家庭实际赡养能力为重要判断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的赡养原则,也契合低保政策的核心要求。

发表于 2026-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彩云追月7278 发表于 2026-1-5 14:09
好的,刚才打了一盆水淹了一下,没死。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
发表于 2026-1-5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主作为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责任边界
(1)法律层面: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女婿并非法定强制赡养岳父母的主体,但明确要求“夫妻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提供协助”,即楼主作为配偶的丈夫,有责任协助妻子赡养其父亲(老丈人),不得阻碍或规避配偶的法定赡养义务。
(2)道德与公序良俗层面:“孝”的核心是“扶助长辈、回报养育之恩”,不仅限于直系子女对父母,也包括女婿对岳父母(尤其岳父母曾为家庭付出、遭遇困境时)的体恤与支持。传统美德与农村基层公序良俗中,楼主作为“上门女婿”更被默认为需承担对岳父母的照料责任,这是家庭关系维系的基本共识。
二、楼主言论中体现的“不孝”倾向与道德失位
(1)对老丈人受伤后的责任规避,违背“患难扶助”的孝亲原则:楼主提及“2010年老丈人在村级饮水工程工地出事故,送至医院才保住命”,但后续处理中存在明显的责任缺位,以“不撕破脸”“睦邻友好”为由,未为老丈人申请伤残鉴定、未主张合理赔偿,也未主动承担治疗费用,将责任简化为“一纸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对受伤长辈的健康权益和生活保障漠不关心,未履行作为家属应尽的扶助义务。老丈人因村级公益工程受伤,作为亲属本应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非“息事宁人”式地放弃应有保障,这与“孝”所要求的“为长辈遮风挡雨”背道而驰。
事故后长期未对老丈人的身体状况持续关注,反而在低保取消后才将事件公之于众,核心诉求聚焦“低保被取消”而非“长辈生活是否困难”,暴露其关注焦点在于“利益”而非“孝养”。
(2)以“户口划开”为借口规避赡养责任,违背公序良俗中的孝亲本质:楼主反复强调“早就与老丈人户口划开,各自独立生活”,将其作为“购房与老丈人低保无关”的核心依据,这一观点背后暗藏对赡养责任的刻意规避,体现“不孝”的核心倾向。混淆“户籍分离”与“家庭责任分离”的边界,户籍登记是行政管理制度,用于明确人口归属和统计,而赡养扶助长辈是基于血缘、婚姻关系的家庭责任,不因户籍迁移或分户而终止。即便楼主与老丈人户口独立,其作为女婿,仍需协助妻子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丈人无其他主要赡养人时,更应主动承担照料责任,楼主将“分户”作为推脱理由,本质上是对家庭责任的逃避,违背“孝不分户、养不避责”的传统美德。忽视自身经济条件对长辈赡养的支撑义务,楼主在兴旺镇购房,客观反映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从低保政策“家庭赡养能力”审核逻辑来看,相关部门取消老丈人低保,核心是认定“其亲属(楼主)具备赡养能力,无需依赖国家兜底”,这一审核标准本质是为了保障低保资源精准性,而楼主以“户口独立”否定自身赡养责任,本质上是不愿以自身经济条件支撑老丈人的基本生活,将长辈的生活保障完全推给国家,违背“子女(含女婿)应是长辈主要依靠”的孝亲伦理。
(3)言论中缺乏对长辈的体恤与反思,暴露孝亲意识的缺失:楼主的言论全程聚焦“自身诉求”(低保被取消不公、要法庭论),未提及老丈人的实际困境,老丈人因村级工程受伤后,是否仍有身体后遗症?生活是否能自理?取消低保后是否面临生活困难?楼主未在言论中体现任何关切,反而强调“吃了一次亏,不会吃第二次”,将自身利益置于长辈生活保障之上,缺乏孝亲应有的体恤与担当。面对网友质疑,楼主未反思自身是否尽到赡养扶助义务,反而激化矛盾(“法庭来说一说”“守网待兔”),将责任归咎于村委“装糊涂”“调查不清”,完全忽视自身在孝亲责任上的缺位,孝亲的核心是“向内反思自身责任,向外体恤长辈难处”,而楼主的言论始终呈现“向外追责、向内免责”的倾向,与孝亲美德的核心要义完全背离。
三、楼主言论与行为的“不孝”本质是“责任缺失”
从传统孝亲美德和公序良俗来看,“孝”不仅是“赡养”,更是“扶助、体恤、担当”,老丈人遭遇工伤时,楼主未主动承担治疗、赔偿相关责任,是“扶助责任”的缺失;自身具备经济实力(购房)时,以“分户”为由拒绝为老丈人提供生活支持,是“赡养责任”的缺失;全程聚焦自身诉求,忽视长辈实际困境,是“体恤意识”的缺失。网友对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推脱责任”的批评,本质上是对其违背孝亲美德的道德谴责。户籍分离不能割裂家庭责任,经济条件改善更不能成为规避孝亲义务的借口。楼主若真心维护老丈人的权益,应优先反思自身是否尽到赡养扶助责任,而非单纯纠结于低保资格的取消。孝亲的核心,从来不是“户口在不在一-起”,而是“心里有没有长辈、行动上有没有担当”。

发表于 2026-1-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主违背“孝亲先顾长辈处境”的基本准则,将自身诉求置于长辈安宁之上。农村基层社会的核心特征是“熟人社会”,岳父母长期在大龙山村生活,邻里关系、与村委会的协作关系是其晚年生活的重要支撑。日常帮扶、矛盾调解、政策对接等均依赖这一社会网络。楼主明知岳父母反对,仍执意起诉村委会,本质上是对长辈核心利益的漠视:未体谅岳父母的情感顾虑,长辈晚年最渴求“生活安稳、邻里和睦”,起诉行为必然引发村里舆论讨论,岳父母可能面临“子女与村委对立”的闲话压力,甚至被邻里刻意疏远,精神上承受额外负担。楼主只顾自身诉求的“讨说法”,完全忽视了长辈对“安宁生活”的核心需求,违背了“孝亲应替长辈遮风挡雨,而非制造困扰”的美德准则。未考量岳父母的实际困境,岳父母年事已高,且曾因村级工程受伤,生活本就可能存在不便,需依赖村委会的日常关照。与村委会关系搞僵后,长辈在村里的生活协作(如邻里互助、村务办理)可能受阻,甚至面临隐性的生活不便。楼主异地居住(重庆),无法及时为岳父母化解这些现实难题,却人为制造矛盾,本质是将长辈推向“孤立无援”的境地,是对长辈生活保障的不负责任。
(2)异地生活,责任缺位,漠视岳父母“困窘”是“孝亲不作为”的直接体现。楼主长期在重庆生活,与岳父母异地分居,本应更注重通过“维护长辈当地关系、体谅其实际难处”弥补地理距离带来的照料缺失,但实际行为却完全相反,对岳父母的“困窘”视而不见。言论中未提及异地生活期间如何照料岳父母的饮食起居、身体状况(尤其老丈人曾受伤留有后遗症),反而因低保取消、道路通行等问题激化矛盾,导致长辈在村里处境尴尬。“孝”的核心不仅是物质赡养,更包括对长辈“生活是否舒心、处境是否为难”的持续关切。楼主既未主动解决岳父母的实际困难,反而因自身诉求让长辈陷入“邻里议论、村委隔阂”的困局,是典型的“孝亲意识淡薄”。
(3)以“异地”为借口规避情感照料责任。农村长辈对异地子女的核心期待,是“子女不给自己添麻烦、能维护好当地生活关系”。楼主在重庆生活,本应通过沟通协商而非诉讼的方式处理与村委的分歧,最大限度减少对岳父母的影响。但他选择了最激化矛盾的方式,本质上是不愿花费时间精力协调问题,将“自身维权”凌驾于长辈的情感与生活之上,违背了“异地孝亲更需谨慎行事,不给长辈留隐患”的基本责任。
(4)搞僵邻里与村委关系,本质是“牺牲长辈生存环境”的自私行为,与“孝亲”背道而驰。农村邻里关系、村委关系对长辈的重要性,远超城市居民,春耕秋收的互助、红白喜事的帮衬、日常突发情况的应急,都离不开邻里与村委的支持。楼主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这一支撑体系,邻里关系破裂让长辈失去“生活依靠”,农村熟人社会中,“子女与村委对立”可能导致邻里因“避嫌”而疏远岳父母,长辈遇到急事(如突发疾病、生活困难)时,原本的邻里帮扶可能消失,陷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困境。楼主为了自身“讨说法”,牺牲了长辈多年积累的邻里信任,是对长辈晚年“情感依托”和“应急保障”的严重损害。
(5)与村委关系僵化让长辈失去“政策与服务支撑”。村委会是基层政务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涉及老年人补贴、医保报销协助、矛盾纠纷调解等关键事务。关系搞僵后,岳父母可能面临“办事难、诉求无人应”的情况,尤其老丈人作为曾受伤的老人,本可能享受的相关帮扶政策也可能因对立关系而受影响。楼主的行为相当于切断了长辈与基层治理体系的良性衔接,让长辈的晚年生活失去重要保障,这与“孝亲应为长辈争取更好生活条件,而非断绝后路”的初衷完全背离。
楼主的“不孝”核心是“责任错位”,将自我诉求置于长辈利益之上。“孝”的本质是“利他”,是优先考量长辈的需求、处境与保障,而非以自身诉求为唯一导向。楼主的行为中,既无对岳父母情感需求的体恤(不顾反对激化矛盾),也无对其生活困境的担当(异地漠视、制造孤立),更无对长辈生存环境的维护(搞僵邻里与村级关系),完全陷入“自我维权至上”的误区。农村社会对“孝亲”的评价,从来不是“是否给长辈钱物”,更看重“是否让长辈活得体面、安稳、有依靠”。楼主的行为恰恰让岳父母失去了这些核心保障,沦为村里的“争议对象”,这正是最让长辈寒心的“不孝”。真正的孝亲,应是“有事好商量”,在维护自身合理诉求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长辈的生活安宁与社会关系,这既是对长辈的尊重,也是子女应尽的家庭责任与道德义务。

发表于 2026-1-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孝.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6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哇瑟,这么多批评声,好像脱离主题,得零分

发表于 2026-1-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有点自知之明嘛,还是晓得是批评声,而没说是跟帖赞美声。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