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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民众监督评判:请民众监督评判:请求攀枝花市人大履职司法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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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与理由:
1、患者在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进行甲状腺癌全切手术,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发生医疗纠纷(甲状旁腺缺失三颗),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存在枉法裁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攀枝花人大对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患者向攀枝枝市人大申请监督。攀枝枝市人大于20251217日下达了告知书,告知书建议:属于申诉求决类,请您向相应行政部门或政法部门反映;或属于检举控告类,请您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该告知内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故意推脱本该履职的司法监督。
    告知书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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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攀枝花市人大申请司法监督的理由及事实如下:
(1)20230402行初19号判决书〕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判和判决,存在枉法裁判问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审察和判定的依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判决文书中说明理由。在一审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原告在法庭上向法院提出封存电子病历保全证据,法院未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4)、根据行政诉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在一审判决书,看不出法院作出判决参照的是哪个规章。判决书中存在将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作为证据。
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见我提交的详细材料。
2)、202304行终77号判决书(二审)存在存在枉法裁判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二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审察和判定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判决文书中说明理由。在二审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原告在法庭上向法院提出封存电子病历保全证据,法院未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行政诉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在二审判决书,看不出法院作出判决参照的是哪个规章。判决书中存在将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作为证据。
2023116日,患者到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嫌篡改病历数据,对甲状旁脉检测数据有异议,怀疑真实性问题。二审未参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审理,认定事实不清楚。
2023)川04行终77号判决书中描述的证据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系统后台数据,能够证实医院系统后台数据与《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攀枝花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医学报告单》中甲状旁腺数据一致(在(2023)川04行终77号判决书第5页第1、2、3行),该证据存在漏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要求被告举证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证据缺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支撑。该检查结果不能作为判定依据。事实上,目前攀枝花市卫健委对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病历运行系统缺失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能提供出现行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现行病历运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病历运行管理造假。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病人病历关键性记载得不到保证。严重损害了病人的权益。
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见我提交的详细材料。
3)、20230402民初1779〕一案质证过程中,法官在质证环节存在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进行质证。
事实与理由:
法官在质证环节全程没有对原被告进行提问、询问的语言,也没有主动提问听取原告的意见(要求调取庭审实时监控进行查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和查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次质证过程,法官全程没有提问什么证据可以提供,全程没有提问和询问,本次质证过程未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进行举证和查证,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原告未提供任何质证材料的情况下(原告只是核对了医院提供的病历),法官就称已经完成了质证。原告多次向法官请求要将病历中存在的问题核查清楚才能提交司法鉴定,法官未采纳原告的请求,法官强行要求原告签字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原告拒绝签字,申请了撤诉。法官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调取监控进行查证)。
4)、〔(2023)川0402民初1779〕一案质证过程证据,法官存在故意损毁证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615日邮政快递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2023)川0402民初1779〕一案质证过程相关证据。到目前为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未进行书面回复,也无电话回复。
我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由您单位法官负责审判,近日我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申请调取质证环节证据材料〔20230402民初1779号患者证据〕,发现〔20230402民初1779号患者证据〕中缺失如下证据材料:
1)由法官组织的第一次质证中,缺失由患者、患者代理律师和医院代理律师签字的质证过程证据材料;
2)由法官组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质证中,缺失质证过程录音录像资料;
3)由法官组织的第二次质证中,缺失由被告方提供的说明材料(第二次质证过程中,法官未参加质证,由两个审判助理(一男一女)在第二次质证过程中交由患者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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