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 您好! 贵单位回复存在的问题: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已经确认2025年2月19日《回复意见书》违法,贵单位不能再用确认违法的证据作为证据进行答复。请贵单位重新查处答复。 从患者目前投诉的一系列问题,贵单位没有履职有效监督职责进行查处答复。贵单位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律依据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第五条内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2023)35号第三、四、五条内容(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条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医疗监督执法时应当统筹其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同一时间对同一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合并进行,避免对医疗机构的重复检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2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条内容(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以上法规,明确了攀枝花市卫健委应该负有履职监督查处法定职责,对患者提交的投诉问题应该履职有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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