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场前,有拟定关于修建业委会办公室这个合同,并有进行过公示,按约定合同履行,听起来是讲得过去的。按照《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办公室与业委会办公室应该是开发商建设。如果开发商没有修建,后期要建,建哪里?建多大的面积?建在小区公共容积的什么位置?都是要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并进行公示。而不是你们业委会与物业私相授受。物业要进场,必须征得你们业委会点头,相对于你们业委会,始终是弱势一方,何况你们还握着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淘汰的发起权。所以不在物业服务例行或合同中约定的要求,就是变相的“卡与要”。物业给你们修办公室,势必要出资,这个资金羊毛出在羊身上,他在业委会这花了一笔意外的开支,就一定会在其他需要花钱的地方捞回平衡成本,所以业主原本享受的服务肯定要打折扣。道理就是这么回事。与故不故意没有关系。你们小区有人把这个事捅到论坛上,我只是作为看客,讲出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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