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江县人民法院在蒋治琼民间借贷案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违法问题,具体表现为对三角债务关系的错误定性、关键证据链缺失、核心事实矛盾未核查,以及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
事实认定不清与错误的核心表现
1. 三角债务关系被错误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贾某琼主张杨某荣借款用于其侄子赵某斌,但法院未核查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蒋治琼作为杨某荣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实际使用款项,且对借款不知情。法院未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背《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2. 关键证据链缺失导致事实矛盾
借款金额矛盾:原告贾某琼在庭审中无法说清40万元借款的组成及来源,甚至总金额存在3.6万元误差,法院未核查资金实际交付情况。
借款人死亡后继续借款的荒谬情节:二审判决书载明杨某荣于2011年死亡,但2012年、2014年仍被认定借款,法院未对此明显矛盾进行调查,导致事实认定脱离常识。
3. 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
未核查证据三性:法院未审查借款来源、当事人经济能力、家庭情况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直接采纳原告单方陈述。
未依职权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关键证据,但本案中法院未主动调取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证明等,导致事实认定缺乏依据。
法律适用错误的具体情形
1. 错误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法院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要求原告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是直接推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 程序违法未纠正反而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明知一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仍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维持原判,未依法纠正错误,导致冤假错案长期未决。
程序违法的严重性
1. 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有案例显示,二审法院存在法官中途退庭、仅一名法官审理的情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规定,剥夺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2. 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
二审法院未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未出具立案受理通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导致被告无法充分行使辩论权。
案件影响与司法公信力危机
1. 当事人长期信访未获实质解决
蒋治琼自2016年起持续控告法院枉法裁判,但南江县法院、巴中中院以“涉诉信访”敷衍答复,未依法纠错,导致当事人陷入“程序空转”困境。
2. 司法公信力受损
案件中“死者继续借款”“借款金额自相矛盾”等荒谬情节未被核查,暴露出部分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或存在利益输送风险,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