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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手机用户5546yl”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您于2004年火电厂三期扩建征地时已办理农转非,属于“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根据我市不同时期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该类人员均不再享受后续征地的安置待遇。具体依据如下:
一、2014年广安鑫远建材扩建项目,依据已废止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确“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二、当前西渝高铁项目,分别依据已废止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现行有效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第九条规定,“以前征地已安置但户籍信息未迁出的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无法享受后续征地购买失地保险的安置待遇。后期如有其他情况,欢迎致电代市镇人民政府,电话:0826-2742001。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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