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纪委领导:
我是一位雨城区碧峰峡镇蒙泉村六组蒙顶山的一位老茶农,现就原名山县区政府在职干部利用职权之便,于2011年指使其女郑艳企图通过违规操作购买林地用于修建别墅,因目的未达成(林权证过户失败)且时过境迁,现竟恶意起诉合同相对方(甲方)要求全额退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向您们进行实名举报,恳请纪委介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 事件基本经过
2011年,被举报人(郑艳之父)时任名山区区委在职干部,因其身份敏感,不便直接出面操作,遂安排其女郑艳全权处理购买林地事宜。其真实目的并非合法经营林木,而是意图通过转让林权证的方式获取林地,进而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私人别墅。
当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甲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完成了以下工作:
提供合法林权证:甲方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完成基层确认:甲方按要求协调并完成了村、组两级公章的盖章确认工作。
履行公示程序:相关合同及转让事宜经林业局公告了两个多月,期间无任何异议。
然而,当郑艳一方试图利用关系办理林权证过户时,北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认真履职,识破了其“借林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开发(建别墅)之实”的真实意图。基于此,北郊乡政府依法依规拒绝在相关文件上加盖乡镇公章,直接导致了林权过户未能最终完成。这完全是郑艳一方自身行为违规所致,甲方在整个过程中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
二、 郑艳一方的不当行径与举报诉求
如今,十余年过去,国家政策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反腐倡廉力度空前加大。郑艳一方眼看当年违规占地建别墅的企图彻底无法实现,竟倒打一耙,以“林权证未能过户”为由,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全额退款。
我们坚决认为,郑艳一方的诉求是极其荒谬且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违约根源在于其自身违规意图:当年交易未能完成的根本原因,是郑艳一方企图违规改变林地用途,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红线,而非甲方违约。是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甲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已按约定提供了林权证,并配合完成了村、组盖章及林业局公示等必要程序。未能完成乡镇盖章及最终过户,完全是因郑艳一方自身违规操作所致,甲方无任何过错。
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自2011年交易未能完成至今已逾十余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郑艳一方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未向甲方主张过权利(或有证据证明其曾主张),其现在提起诉讼,已远远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
政策变化不具溯及力:国家关于林地保护、反腐倡廉的政策日益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政策的变化不能成为其否定过去自身违规行为、进而要求退款的合法依据。其行为本质是试图为其当年的违规意图寻求法律保护,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郑艳一方当年明知或应知其购买林地用于建别墅的意图是违规的,却仍诱导甲方进行交易。在交易失败十余年之后,因自身目的无法实现,又反过来起诉甲方,这完全违背了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典型的恶意诉讼,意图通过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举报请求
综上所述,郑艳一方的行为不仅涉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更深层次地,折射出其父作为原国家公职人员,当年可能存在的利用职权、试图违规占用农村集体林地为己谋利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虽然其父可能已退休或调离,但其当年的行为若属实,性质依然恶劣。
为此,我恳请纪委领导高度重视此举报,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当年交易背景:彻查2011年郑艳之父(原名山区县委干部)在此次林地购买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及其是否利用职权施加了不当影响。
核实违规意图与操作:核实郑艳一方当年是否确实存在“借林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违规意图,以及其试图通过关系违规办理过户的具体情况。
公布事实真相:请求纪委在调查清楚后,向社会或相关方面公布事实真相,还甲方以清白,驳斥郑艳一方的不实指控和恶意诉求。
依纪依法处理:如调查发现被举报人(郑艳之父)确有违纪违法行为,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吴清华]
联系电话: 13547481775
联系地址: 雨城区碧峰峡镇蒙泉村六组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