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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福建永安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抽水蓄能电站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总投资近75亿元。2025年11月,《经济参考报》报道,该电站下游水库大坝的建设存在偷工减料,数百根用于加固大坝桥台基岩坡度的锚桩实际长度不足,有些甚至不到设计标准的三分之一,大多数桩孔未按照施工规范注入水泥灌浆,而是仅在桩孔入口处进行简单的表面密封。这严重危及工程安全。
对此种偷工减料行为,决不能听之任之。根据通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已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处罚。国家能源局也责成中国电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分,一批负责人被撤职、降职、记过等。但在外界看来,这次事件也暴露出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顽疾,仅凭处罚恐怕难以遏制违法冲动。
首先是违法分包问题。根据通报,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水电三局)中标下水库施工项目后,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又将下水库的坝肩边坡支护工程分包给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该下水库施工项目的中标价是4.6亿元,根据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电三局共被罚款1873万多元。超过中标金额的4%,处罚力度可以说不轻了。但这样的处罚力度能不能解决违法分包的问题,恐怕还要打个问号。
另外还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据此前媒体报道,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属中国电建,有利益冲突,违反建筑法规定。通报称,经核查,施工单位水电三局和监理单位华东咨询公司不存在行政上下级关系,未发现两家公司存在参股、联营等关系。但是,根据工商登记数据,水电三局的控股股东是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而监理单位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咨询公司”)是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华东院”)的全资子公司,而中国电建华东院又是中国电建的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下水库工程承包单位中国水电三局是中国电建的控股子公司,监理单位华东咨询公司是中国电建的全资孙公司。虽然两家公司没有直接的参股关系,但同属中国电建旗下。除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之外,调查还证实了监理人员曾经接受施工单位宴请和有偿陪侍。这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商业贿赂。
除了处罚力度,还有一个关键:如果对违法行为只能靠媒体曝光后才去查处,那再严厉的处罚,恐怕也不起作用。意大利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有一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也就是说,比起处罚的力度,更重要的是要让人们相信,只要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处罚。只有违法必被抓,必被罚,人们才不敢违法。如果违法10次只有一两次可能被抓,那自然会有人冒险,用一两次被处罚,来换取八九次没有被抓的高额收益。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是关系项目几十年安全的大事,不是儿戏。法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偷工减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通报,中国电建已组织所属参与抽水蓄能工程建设的单位全部停止作业,开展排查整顿。福建省正在组织对全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开展排查。国家能源局也已组织对全国其他地方的抽水蓄能工程开展安全质量集中整治,指导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查处类似相关问题,确保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涉及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各个领域的工程建设,都应该严抓建设质量,对偷工减料严查严罚,保障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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