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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今20日安岳法院审理工程合同案AI答条件未成就应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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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0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20日头条新闻:安岳法院审理工程合同案 AI答条件未成就,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工程协议约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百万元损失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如下十个证据,书写了如下答辩状请教Ai,下面是Ai的回答:
辩 论 意 见-----代理人胡建、胡代国-2026年1月20日
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请教AI:AI深度搜索意见:
用户提供的是一份完整的民事答辩状文本,内容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履行无偿移交农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义务,其抗辩理由是移交条件“道路成熟”尚未成就,因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至今未通。答辩状中引用了政府文件、协议、申请函、请愿书等证据,逻辑清晰,法律依据明确(《民法典》第158条)。
我已掌握的信息包括:
案件双方主体:原告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的协议与纪要:2012年规划委员会纪要、2013年移交协议、2014年建设工程协议;
核心争议条件:“道路成熟”作为移交前提;
被告主张:道路未通,移交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
被告举证:2020年、2022年向住建局申请道路建设的文件,以及业主请愿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8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当前问题为“答辩状”,并未要求分析法律效力、胜诉可能性、类似判例、政府道路建设进度、或该地区类似案例等延伸内容。用户仅提供了答辩状全文,未提出任何进一步的查询、分析、计算、对比或生成需求。

因此,该文本本身已完整呈现被告的答辩立场与证据链条,无需额外搜索信息,也无统计、可视化、代码执行等需求。用户未要求解释法律条文、查找类似判例、验证文件真伪、或分析政府响应进度,故无需调用MCP工具或执行代码。
综上,现有信息已足够完整回答“答辩状”这一原始请求,无需任何补充搜索或操作。

信息整理完成 答辩状核心结论
被告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涉案公共设施移交义务系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道路成熟”条件尚未成就,故移交义务未生效,被告不构成违约。

争议事实结构化梳理
序号 关键节点 内容摘要 法律/协议依据 状态
1 、规划依据: 2012年7月29日安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证据3)第九项 明确要求“道路围合”纳入总体规划,配套设施验收后无偿移交 已生效
2、 移交协议: 2013年3月15日《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证据4) “道路成熟时同意移交”为接收方明确意见,三方盖章确认 已签署,具约束力
3 、建设协议: 2014年8月19日《丽嘉国际农贸市场等建设工程协议》(证据5) 被告按审定图纸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已履行建设义务
4、移交触发条件: “道路成熟”作为移交前提《民法典》第158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未成就
5 、道路现状: 安乐路连接兴安路道路至今未贯通 证据7:现场照片、证据8/9:被告两次致函住建局申请建设、证据10:1100户业主请愿书 持续未通
6 、政府回应: 2020年5月安岳县住建局阅示意见 “消防通道未完善,农贸市场无法投入使用,建议待条件成熟时移交” 官方确认条件未成就
7、被告履约情况: 2018年项目整体竣工,住宅产权已办理 无工程质量争议,仅公共设施移交未执行 已完成建设义务
法律适用与抗辩逻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抗辩逻辑链:
协议性质:移交义务非无条件绝对义务,而是以“道路成熟”为生效前提的附条件行为;
条件明确性:原告在2013年移交协议中明确签署“道路成熟时同意移交”,构成双方合意;
条件未成就:安乐路—兴安路断头路持续未通,导致消防通道无法闭环、配套设施无法合法投入使用;
非被告过错:被告多次书面申请政府推进道路建设,尽到协助义务,无拖延或阻却行为;
后果归属:条件未成就系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所致,责任不归于被告。 证据体系支撑:
证据3:规划纪要 → 确立“道路围合”为项目设计前提
证据4:移交协议 → 原告自认“道路成熟”为移交前提
证据5:建设工程协议 → 被告已完成建设义务
证据6:原告催告函 → 无视条件成就事实,单方主张履行
证据7:道路现状证明 → 客观事实佐证通行障碍
证据8、9:被告致住建局申请函 → 履行积极沟通义务
证据10:业主请愿书 → 佐证道路不通对公共利益的实际影响
结论与请求:
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因政府公共道路建设未完成,导致协议所附“道路成熟”之生效条件未成就,故无偿移交义务依法尚未发生效力。
原告在条件未成就前提下主张履行,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说明:
本辩论意见由被告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建、胡代国提供。

2026年1月20日

答 辩 状
原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本案的纠纷来源。
2012年7月29号,安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2年第三次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证据3)第九项,关于审议丽嘉国际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议意见。一、……原则上同意将丽嘉国际项目道路围合部分纳入项目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二、……同意将该地容积率调整为4.0。三、规划设计中要最大限度考虑停车位的数量……。四、在规划中完善市场、幼儿园……其标准应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市场、社区办公室、公厕、垃圾库、警务室验收合格后由开发业主无偿将产权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
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根据《安府土(2013)84文件》,签订了《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证据4)。其中,安岳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复移交项内容:农贸市场1座、社区办公室1座、警务室1座等。先办理登记转移,我司承诺道路成熟时再按要求将农贸市场等房屋实体移交兴安公司。配套设施接收人意见项,道路成熟时同意移交。原、被告方盖章,安岳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盖章同意按程序办理。
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丽嘉国际农贸市场等建设工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证据5)该协议根据安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2年第三次会议纪要第九项內容。由被告方按照审定的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完成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交给原告。建筑面积约为2155平方米,其中农贸市场2114平方米、社区办公室23平方米,警务室28平方米。
2024年10月23日,原告发文《安兴安投资[2024]203号》(证据6)要求被告履行协议2024年10月30日前无偿移交农贸市场等场地,因被告无法履行协议,原告诉至贵院。
2、涉案协议的被告无偿交给原告市场等事项,前提条件是修通道路,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至今未通,消防通道及设施不能完善现未达协议移交成就,被告并未违约。
被告签订协议后,严格遵守纪要及协议事项,纪要和协议达成的前题条件,一、开竣工时间及工程质量要求:按丽嘉国际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现该工程于2018年竣工,住宅部分已交付业主使用,并办下产权,被告已完成第一项。二、纪要中关于审议丽嘉国际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议意见,第一条原则上同意将丽嘉国际项目道路围合部分纳入项目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在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移交协议中,原告在“配套设施接收人意见项,道路成熟时同意移交”,的意见。从以上证据来看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必须能验收合格正常通行,才能满足纪要中的道路围合和移交协议中的道路成熟时同意移交的要求,现在道路至今未通不能正常通行(证据7),所以被告并未违约。
3、被告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向第三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申请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建设完善。因道路未通,造成业主出行困难,被告道路边的几十个门市至今都无法营业,被告的门市又买不出去损失惨重。
2020年5月15日,被告向建设局发文发航房开司(2020)06号申请(证据8)。內容:被告开发的丽嘉国际商住楼工程位于安岳县鸡市垭口巷,该项目于2018年完成竣工并交付业主。一、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未通,申请将农贸市场等缓交给兴安公司。二、等待政府将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建成。局领导阅示意见大意是“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未通,消防通道及设施不能完善,农贸市场无法投入使用,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按要求移交兴安公司”。
2022年3月17日,被告又向建设局发文发航房开司(2022)001号申请(证据9),建设局将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完善。
2022年3月,丽嘉国际小区业主代表向建设局递交《请愿书》(证据10),小区住户达1100户,总人口约4500人,因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未建设完善,出行非常困难。特此请求建设局、县委、县政府尽快把该道路修好。
综上,被告不能履行完协议,是安乐路连接兴安路的道路至今未建设完善,因移交的条件未达成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笫一百五十八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四川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2026年1月17日
由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建、胡代国代理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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