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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六百字公文,33处错误[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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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因事向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政务公开,该局不予理睬,后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写了一篇约600字公文作答:让人笑哭皆非的是,此文逻辑矛盾、法律适用错误、还有语法表述问题及格式瑕疵等等等共计三十三处。

       一、逻辑架构:核心矛盾贯穿全文,事实认定自相矛盾

       逻辑自洽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而该答复书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存在根本性逻辑冲突,导致事实认定与行为表述无法自圆其说。

       职权否认与监管越位的悖论。 答复书开篇即主张涉案事项“并非本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在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试图以此规避责任。然而,后文却紧接着声称“已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并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若真无职权,则后续的“监管”与“调查”便属越权行为;若确有监管职权,则先前的推诿便属虚假陈述。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逻辑矛盾,直接动摇了答复书的合法性根基。

       “未答复”与“已告知”的事实冲突。 针对申请人指控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一方面辩称“因资料不全导致无法按期答复”,另一方面又声称“已告知延迟原因,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若“书面回复”属实,则“不作为”指控不攻自破;若确系逾期未答复,则“已告知”的表述纯属虚构。这种前后矛盾的“两头堵”式辩解,不仅未能澄清事实,反而暴露了行政机关在事实陈述上的随意与混乱。

       归责逻辑的因果错位。 答复书将迟延归咎于“事项非职权范围”与“申请人资料不全”。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申请,法定程序是“告知并说明理由”,而非拖延不决;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仅需描述信息特征,无需提交“红线图”等审批材料。将法定的“告知义务”异化为“等待申请人补正材料”,是对行政程序因果关系的严重误读。

       二、法律适用:程序混淆与依据缺失,法律论证形同虚设

       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核心功能是依据法律规定回应复议请求,而该文本在法律理解与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法律论证缺乏说服力。

       混淆“信息公开”与“行政审批”的程序边界。 答复书以申请人未提交“红线图”等基础资料为由拒绝按期答复,实则是将“申请行政审批”的标准强加于“申请信息公开”之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只需明确信息内容,无需提交额外证明材料;行政机关的义务是核查自身是否持有该信息,而非要求申请人提供核查所需资料。这种程序混淆,本质上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本意的误解,设置了不合理的申请人义务,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原则。

       法律依据引用的全面“失语”。 整篇答复书未引用任何具体法律条款作为行为依据,无论是主张“不属于职权范围”,还是解释“延迟答复”,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例如,认定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应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主张需补充资料,应援引条例中关于申请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的空白,使得答复书的法律论证沦为空洞的事实陈述,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利救济回应。

       回应焦点的严重偏离。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这是一个关于“程序不作为”的指控。然而,答复书却大谈特谈“实体上是否属于职权范围”以及“是否启动了调查”,完全回避了“为何逾期”这一核心程序问题。这种“避重就轻”的策略,未能直击争议焦点,导致答复缺乏针对性,难以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

       三、语法表述与格式规范:细节瑕疵影响文书严肃性

       除核心的逻辑与法律错误外,该答复书在语法表述和格式规范上也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削弱了文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语法瑕疵频现,语义模糊不清。 文中“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申请人依法应予驳回”一句,堪称“病句典范”。将“送达行为”与“驳回请求”强行拼接,导致主语缺失、宾语不明,读来令人费解。类似地,“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等表述因承前省略不当而语意含混。公文语言要求严谨精确,此类语病不仅降低了文书的可读性,更可能因歧义引发新的法律争议。

       格式严重失范,欠缺法定要件。 公文格式是行政行为严肃性的外在体现。该文书结尾“此致”后未按规定换行顶格书写主送机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不符合行政公文的格式要求;同时缺少发文机关全称与成文日期,导致文书缺乏法定生效要素;联系人仅提供手机号码,未标注办公固定电话,与行政公文的正式性要求不符。格式上的不规范,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文书制作中的严谨性不足,间接影响公众对行政行为专业性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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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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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六百字公文,33处错误”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麻辣论坛反映的“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六百字公文,33处错误”事项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经我局业务股室、法制部门及法律顾问共同对《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进行复核,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您所称“600字公文,存在33处错误”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系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误解与曲解,存在以偏概全、博取关注之嫌。我局依法制作的《答复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现就文中提出的主要质疑逐一说明:
一、 关于“逻辑架构:核心矛盾贯穿全文,事实认定自相矛盾”的质疑不实
(一)所谓“职权否认”“监管越位”的指责,源于对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划分的认知偏差。
关于“职权否认”:根据《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我局并无停车道栏设置的行政审批权。我局在处理您的申请时,明确告知审批权限归属,是依法厘清职责边界、避免群众多头跑路的负责任举措,并非推诿塞责。
关于“监管越位”:根据“三定方案”及《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我局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审批权与行政执法权分属不同范畴,实行“两权分离”正是为了确保权力运行的公正性。我局虽无审批权,但对您反映的涉嫌违规问题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恰恰是依法履职的体现,不存在“监管越位”。
(二)所谓“未答复”与“已告知”的“事实冲突”,是对行政流程的误读。
您公司曾于2025年9月11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受理后立即开展核查。因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关键信息不完整,我局已按规定要求您补正资料。由于您逾期未予补正,导致我局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
后续,您公司以我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对此,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4日,当面向您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方拒绝签收,我局已留置送达并保存相关资料,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因材料不全而未在首次期限内答复”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依法送达答复”是不同阶段、不同背景下的行政行为,二者并不矛盾。
(三)所谓“归责逻辑的因果错位”,系对法律规定理解片面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我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二、 关于“法律适用:程序混淆与依据确失,法律论证形同虚设”的质疑不实
(一)所谓“混淆‘信息公开’与‘行政审批’程序边界”的说法毫无事实依据。
申请信息公开的处理、行政复议的答复等公文的制作与送达,均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从职权界定、程序推进到补正告知、文书送达,每个环节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程序合法合规。
(二)所谓“法律依据引用全面‘失语’”,是对行政公文制作规范的误解。
行政公文并非必须罗列所有法律条文。我局在履职过程中,所有决定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经法制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相关行为符合权责法定、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适用错误。
(三)所谓“回应焦点的严重偏离”,不符合客观事实。
在《答复书》中,我局已清晰阐明未在首次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原因,即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基础资料,致使关键信息无法核实,此为核心事实,不存在回避焦点。
三、 关于“语法表述与格式规范:细节瑕疵影响文书严肃性”的质疑不实
(一)所谓“语法瑕疵频现,语义模糊不清”,与事实严重不符。
案涉《答复书》严格遵循行政公文语言规范,用语严谨,逻辑清晰,不存在影响公众理解的语法错误。文中提及的“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申请人依法应予驳回”这一表述,系对原文“现我局已告知其延迟答复的原因,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申请人,依法应予驳回”的恶意截取和篡改。原文通过逗号分隔,语义层次分明。网帖刻意删除标点、合并语句,制造歧义,误导公众,已超出合理质疑范畴。
(二)所谓“格式严重失范,欠缺法定要件”,观点错误。
主送机关书写:您认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应顶格书写,此为个人理解偏差。行政复议答复书作为特定法律文书,其格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惯例,当前格式符合要求。
联系方式提供:《答复书》中提供经办人手机号码,是实务中为便于沟通、提高效率的常见做法,符合行政复议“便民、高效”的原则,并非仅限于提供固定电话。
此外,您在网帖中擅自公开我局工作人员的私人手机号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已对我局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我局已固定相关证据,在此郑重声明:您须立即删除网帖中公开的私人号码等侵权信息。我局保留依法追究您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下一步,我局仍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法律、事实和公众的检验。同时持续提升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我局始终尊重并支持公众基于事实、依法依规的理性监督,监督举报渠道保持畅通(举报电话:0817-3639400)。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祝您生活愉快!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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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发表于 2026-1-20 1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1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21 2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2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比较专业,路过一下
发表于 2026-1-25 14: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26 1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2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毅已经升职了。祝贺。
 楼主| 发表于 2026-1-28 1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600字公文现33处错误”一事作出正式回复。通读该回复,不难发现其核心逻辑并非“有则改之”,而是“倒打一耙”——将公众的监督质疑定性为“博取关注”“恶意篡改”,甚至以“侵犯隐私”为由进行威胁。这种回避实质问题、急于撇清责任的态度,比公文本身的错误更令人忧心。以下,我们不妨逐条拆解其回复中的逻辑漏洞。

一、“逻辑自洽”还是“两权分离”?请出示法律依据

针对“职权否认”与“监管越位”的矛盾,该局辩称:无审批权,但有处罚权,二者“两权分离”。这恰恰暴露了其对行政程序的根本误解。

首先,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的是“审批”信息,而非“处罚”行为。既然承认无审批权,正确的做法应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并说明理由”。然而,该局既未说明审批权归属,也未指引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反而直接转入“核查”和“处罚”程序,这难道不是典型的程序错位?

其次,将“核查”作为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信息公开的核心是“公开”,而非“审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既存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检索并提供,而非重新进行行政审批核查。以“申请人未提交红线图”为由拒绝公开,无异于要求借书人先证明书的内容,荒谬至极。

二、“恶意截取”还是“文义不清”?标点岂能乱用

针对“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申请人依法应予驳回”这一病句,该局声称是网友“恶意截取和篡改”,原文有逗号分隔。

然而,即便加上逗号,“……并书面回复且当面送达申请人,依法应予驳回”,语法上依然不通。谁“依法应予驳回”?是“申请人”还是“申请”?是“送达”行为导致“驳回”还是“驳回”了“送达”?这种结构混乱、指代不明的句子,即便在非正式交流中也属表达不清,在严肃的法律文书中更是大忌。将此归咎于网友的“恶意”,而不反思自身的语言功底,实属强词夺理。

三、“便民高效”还是“违规操作”?电话号码之争

该局认为提供手机号是“便民”之举,指责网友曝光私人号码侵犯隐私。

诚然,提供联系方式便于沟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正式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该局称为个人手机号,却未标注办公固定电话,这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正式性要求?不仅关乎隐私,更关乎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公务联系应以公务渠道为主,如果过度依赖私人手机,本身就反映出其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如今反过来指责监督者,无疑是混淆了是非。

四、监督不是“找茬”,回应需要诚意

一篇错漏百出的公文,折射出的是工作作风的浮躁和法治意识的淡薄。公众指出错误,本意是希望行政机关能正视问题,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然而,该局的回复却充满了“高高在上”的傲慢与防御。它没有对逻辑矛盾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没有对程序违法进行深刻的反思,反而热衷于给监督者扣帽子、打棍子。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机关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如果面对批评,第一反应不是自省,而是“反咬”,那么即使程序上再“合法”,其公信力也必然大打折扣。我们期待的,不是一份充满火药味的“辟谣”,而是一份承认不足、承诺改进的诚恳说明。这才是对法治精神最好的践行。
发表于 2026-1-30 1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区综合执法局竟将一份问题百出的公文粉饰得冠冕堂皇,其说辞令人大跌眼镜。文中语病显而易见,以执法局的专业履职能力,绝无理由无法识别。但该局非但不正视自身失误、纠正问题,反而倒打一耙,借故打压提出合理意见的群众,这般行径实在令人不齿、愤慨!
 楼主| 发表于 2026-2-1 14: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2-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都在引用法条。这一点,必需佩服。势必推动城市管理更加依法、更加依规、更加依纪。
发表于 2026-2-3 14: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吃瓜群众在期盼一一这事最终应该有个结果!

发表于 2026-2-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公文是很严肃的文书,不能乱来哟。
 楼主| 发表于 2026-2-5 06: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作为机关单位行使职权、办理公务的重要载体,是政策传达、决策部署、工作协调的法定依据,其政治性、规范性、严肃性直接关系到单位公信力与工作执行力,绝非可随意为之的“儿戏”。

公文的严肃性,根植于其法定属性与责任担当。一份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每一个环节都凝结着集体智慧与法定程序,背后关联着政策落地的效果、群众的切身利益乃至公共资源的调配。从行文格式的规范统一到文字表述的精准严谨,从政策依据的合法合规到执行要求的明确具体,都容不得半点马虎。若将公文视作“儿戏”,随意增减内容、模糊表述,或是逻辑混乱、漏洞百出,轻则导致工作误解、效率低下,重则可能引发政策偏差、决策失误,损害单位形象与群众信任,甚至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公文的规范性,体现着单位的治理能力与专业素养。公文有其固定的体例、语体与行文规则,无论是请示报告的一文一事、批复的明确答复,还是通知的简洁明了、意见的条理清晰,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这种规范并非形式主义,而是为了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高效与权威。忽视公文规范,用随意化、口语化的表达替代严谨的公文语体,用碎片化的内容替代系统的逻辑架构,本质上是对工作责任的漠视,也反映出相关人员专业能力的缺失。

公文的权威性,源于其背后的单位意志与法定职权。公文所承载的意见、决策与要求,是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具有不容置疑的执行效力。一旦公文发布,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遵照执行。若公文内容缺乏调研、脱离实际,或是朝令夕改、前后矛盾,不仅会让执行层面无所适从,更会削弱单位的权威与公信力,导致后续工作推进受阻。因此,公文的起草与发布,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严格审核,确保每一句话都有依据、每一项要求都可落实、每一个决策都经得起检验。

所以,公文绝非个人随性而为的文字,而是单位意志的集中体现、履职尽责的重要工具。对待公文,必须怀敬畏之心、行严谨之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专业素养,严把质量关、规范关、责任关,确保公文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既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单位、对群众的负责。

发表于 2026-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水平高与低。
 楼主| 发表于 2026-2-7 19: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2-11 1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2-12 1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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