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广安市中院:你院认定目前并无书面答疑的明确规定,那么有现场口头答疑的明确规定吗?显然都无,为什么选择性执行没有规定的行为?有位总理曾经说过: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法官书面答疑,为何法官要选择口头现场答疑,其目的和用意昭然若揭!我们老百姓就是不明白了,既然法官可以书面判决,为何害怕书面答疑呢?是不是因为如下的原因:
一、口头答疑的“核心优势”:无痕迹,好“翻供”
书面答疑最致命的特点,是“可追溯”。它需要清晰固定三件事:当事人的具体疑问、法官的释明依据、裁判逻辑的核心观点,这些文字会成为案件关联材料,后续上诉、再审时,上级法院能直接核查原审法官的答疑是否合理,我也能凭此维护自身知情权。
但口头答疑不一样——它是“一过性”的,没有任何文字记录。法官今天说“按3%分红比例推定垫资成立”,明天就能改口“当事人误解了裁判逻辑”;今天承认“未核查刘锡权资金回转”,明天就能否认“从未说过此话”。我质疑1569号案中“周建蓉自身投资不足却能垫资”的矛盾,若法官口头敷衍“资金流向已查清”,事后我想举证“法官未解释清楚”,连一份书面记录都拿不出来,只能吃“哑巴亏”。
这种“无痕迹操作”,本质是法官在为自己留“后路”——既不用为答疑内容承担文字责任,也能在后续争议中随意调整说法,彻底将“答疑义务”变成了可进可退的“口头游戏”。
二、拒绝书面的“深层玄机”:避瑕疵,藏矛盾
我的两个案子里,裁判本身就藏着不少待解的“硬疙瘩”:1569号案中,法官以“周永东按3%分红”“投资有缺口”认定垫资,却未查清周建蓉与刘锡权357.9万元的资金回转,也未要求补全缺失的交易明细;1571号案中,明明查实刘锡权所谓的“共管账户”不合法、12万元分红无留存证据,却仍认定“不构成根本违约”。
这些疑问若要写进书面答疑,法官必须直面两个难题:要么拿出过硬的事实依据自圆其说,要么承认裁判中存在的疏漏。可口头答疑就没这个“麻烦”——面对“为何采信矛盾的资旺公司证明”,法官能含糊说“综合全案判断”;面对“为何不查完整银行流水”,能轻描淡写“部分明细已足够”,全程绕开核心矛盾,不留下任何文字“把柄”。
说白了,拒绝书面答疑,就是怕把裁判的“瑕疵”写在纸上。一旦有了书面记录,这些模糊的解释会成为上级法院审查的“靶子”,甚至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与其冒这个险,不如用“口头”把问题糊弄过去——这哪里是“答疑”,分明是“捂盖子”。
试问:“无纸操作”伤了谁?看见:公平正义的根基在摇晃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判后答疑是这道防线的“透光口”——当事人通过答疑看清裁判逻辑,公众通过规范的答疑感受到司法透明。可三位法官的“口头偏好”,却把这个“透光口”堵死了。
对我来说,口头答疑让我的维权成了“空对空”:想知道“为何适用民间借贷条款而非无因管理”,想确认“9万元垫资的资金流向”,可没有书面记录,这些疑问永远停留在“法官说过”“我没听清”的扯皮中,后续上诉、再审连一份明确的“争议焦点”材料都拿不出。
对公众来说,这更像一种“司法信任的透支”:当法官连答疑都不敢留下文字,当“说了不算”成了可能,人们会忍不住怀疑——这样的裁判,真的经得起推敲吗?如果连法院都不把“可追溯”当回事,那“公平正义”岂不成了任人解释的空话?
结语:别让“口头答疑”掏空程序正义
判后答疑不是“法官的恩赐”,而是法定的义务;书面记录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贵院唐敏、吴丽华、游文惠三位法官的“无纸操作”,看似是“选择答疑方式”,实则是对法定职责的规避、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况且书面答疑解释清楚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对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非常关键!
强烈要求各级职能部门介入,纠正这种“口头优先”的违规做法——唯有让书面答疑回归正轨,让每一次解释都有迹可循,让每一个疑问都有文字回应,才能让“公平正义”不再是口头承诺,而是看得见、摸得着、能追溯的司法实践。否则,再多的“司法为民”口号,也会在“口头答疑”的模糊中,失去应有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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