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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紧急声明!70万凭证调取受阻,官方回应震撼来袭![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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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2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请求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配合调取2008年1月24日70万元款项相关凭证的

情况反映及法律声明

致: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函单位: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46921455J办公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292号天龙国际大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联系电话:15196777777
收函单位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收函单位联系电话:0817-2801740
日期:2026年1月22日
尊敬的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位领导: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收悉贵局出具的《关于调取资料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经审慎核查与专业研判,该《复函》内容存在明显违法不当情形,既违背行政机关履职基本要求,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履行财政资金管理、档案保管及证据协助的法定义务,已严重阻碍我公司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推进,影响合法权益维护。现就此事正式提交本情况反映及法律声明,恳请贵局高度重视、依法纠正,切实配合调取相关凭证。
一、核心事实概述
      (一)款项支付及合同依据
        2008年1月24日,我公司(原名:营山县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经两次合法名称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端阳)与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签订两份《反担保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书面约定我公司出借资金给冠宇公司,专项用于其向贵局下属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容费等相关费用,最终用于办理案涉土地权属证明手续,双方亦通过口头约定进一步明确该资金用途。当日,我公司严格按约定,通过自有银行账户(账号:88130120018683736)向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转账支付70万元,该款项已实际入账,且全部用于代冠宇公司缴纳上述土地相关费用,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已收取款项并向冠宇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二)争议现状及凭证必要性
       目前,冠宇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光政否认该70万元款项的核心用途,且拒不向审理机关提交贵局下属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款凭证,导致双方就该款项性质、实际用途及后续是否在《承诺书》结算中抵消等事宜产生重大争议。该争议已进入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案涉70万元的完整支付凭证、贵局出具的收款凭证、款项用途备案材料及缴费主体关联证明,是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厘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关键证据,直接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对我公司维权成败至关重要。
     (三)前期调取过程及复函情况
       为获取上述关键证据,我公司自2020年10月起,先后通过电话咨询、现场走访、司法机关申请、多部门协调等多种途径推进调取工作,辗转对接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及贵局、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充市档案馆等多个单位。期间,贵局内部职能衔接不畅,各部门相互推诿:办公室指引至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者又指引回贵局;财会科告知材料存于市档案馆7楼,需贵局盖章同意方可调取;法制科接收材料后无任何回复,始终未启动正式审批流程,导致调取工作屡屡受阻。
无奈之下,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贵局寄送正式函件,申请协助调取相关凭证。2026年1月20日贵局《复函》仅提供我公司支付款项的进账凭据复制件,以“无法定义务”为由明确拒绝提供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向冠宇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用途备案材料。该答复既无合法依据,又实质规避履职义务,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二、贵局《复函》的违法不当情形及法律依据
       贵局以“无提供前述凭证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配合,该主张存在严重法律错误,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行政履职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反档案及财政票据保管的法定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系贵局前身机构之一,其职能、人员、档案已全部整合并入贵局,贵局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承继主体,依法负有对该中心历史财政收支凭证、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入账记录等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责任。
      2.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出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案涉70万元为土地出让相关费用,属于典型政府非税收入,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款项后,必然制作、留存完整的收款凭证及用途备案材料,贵局作为承继主体,不仅负有保管义务,更有义务依法协助当事人调取该类材料。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我公司作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实际支付方,该款项直接关联我公司与冠宇公司的民事争议及诉讼程序,与我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完全符合“特殊需要”的申请条件。
贵局保存的收款凭证、用途备案材料、缴费主体认定文件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我公司仅申请调取复印件,不涉及原件损毁、隐私泄露或商业秘密侵犯,贵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已构成对我公司信息公开权利的不当限制,违反程序正义原则。
     (三)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司法协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公司因贵局内部推诿、材料专属保管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案涉凭证,且已通过司法机关申请调取未果,贵局作为证据保管单位,依法负有配合司法程序、协助调取证据的法定义务,而非以“无法定义务”推诿塞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案涉凭证由贵局专属保管,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贵局拒绝提供,实质阻碍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推进,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妨碍司法公正。
    (四)违背诚实信用及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贵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恪守依法行政原则,以诚信为准则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当事人调取与自身权益及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的凭证资料。贵局选择性提供部分进账凭据、拒绝核心收款及用途凭证,实质是规避履职义务,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未能践行行政机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三、我公司核心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立即纠正《复函》中的不当表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相关部门限期配合我公司调取以下完整凭证资料,具体请求如下:
       1.调取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我公司2008年1月24日70万元款项后,向冠宇公司出具的全部收款凭证(含收据、发票、缴费确认书等);
       2.调取该笔70万元款项对应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备案材料、缴费主体关联证明、款项用途确认文件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台账记录;
       3.调取相关会计账簿中关于该笔收入的记账凭证及附件,以及我公司支付该款项的完整入账凭证(含银行回单、财政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结算单等);
       4.协助我公司前往南充市档案馆7楼调取上述资料,或直接向我公司提供加盖贵局档案专用章或公章的复印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可满足诉讼检察监督程序使用需求;
       5.若贵局认为部分材料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保密,须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列明不予公开的具体法律条款依据,并允许我公司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若贵局认为我公司申请不符合规定,请于收到本情况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贵局公章的书面答复,详细说明不予协助的具体理由及对应法律依据,否则视为贵局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职。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声明
       我公司再次郑重告知:案涉70万元款项系我公司基于合法合同约定代冠宇公司缴纳,贵局作为款项收款主体的权利义务承继方及凭证保管单位,依法配合调取资料是法定职责,而非可选择的义务。若贵局在收到本情况反映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设置障碍、拒不配合调取上述完整凭证资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证明款项用途及结算情况,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损害,届时我公司将依法采取以下维权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贵局承担:
       1.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行政投诉,请求对贵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督查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请求判令贵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及档案查阅协助义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若因贵局拒不提供凭证,导致无法佐证款项用途及归属,我公司将认定贵局下属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70万元款项无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局返还70万元款项及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
       4.若因贵局拒不配合导致我公司在诉讼检察监督程序中败诉或权利受损,我公司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并就相关损失向贵局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五、结语
        我公司理解行政机关工作繁杂,但贵局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金的行政单位,更应以更高标准践行依法行政原则,恪守法定职责,维护政府公信力。案涉款项距今已逾十八年,历史档案不应成为逃避义务的“遮羞布”,还原事实真相,不仅是对我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正、财政透明的捍卫。
       我公司始终秉持尊重法律、信任政府的原则,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恳请贵局正视自身履职不当问题,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对接处理,依法配合调取凭证资料,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
特此函达,望予重视并依法处理为盼!
此致
敬礼!

                                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六、附件清单(共4项)
  1.《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
  2.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彩色复印件1份;
  3.公司名称变更证明2份(含两次变更完整材料)。
七、其他说明
1.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号:1329806419818(寄出时间:2026年1月22日);
2. 同时发表致公众号、四川麻辣社区、百度等网络平台,拟证明我公司维权行为与诉求。


20260122094237079_01.png
2008年1月20日补充协议.png
阳光公司支付给南充市交易中心的70万元凭证.jpg
2008-1-24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号帐户转人70万元到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用于冠完公司交土.png
阳光担保公司变更为阳光融资担保公司证明.jpg
阳光投资公司变更为阳光担保公司证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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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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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实,贵司要求我局提供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支付款项相关资料和收据凭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贵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我局无法定义务提供贵司之外的其他单位(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款的有关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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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3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驳斥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拒绝提供70万元款项相关凭证之陈述意见
致: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述单位: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46921455J,办公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292号天龙国际大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联系电话:15196777777日期:2026年1月30日
      针对贵局于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作出的回复,我公司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逐一驳斥如下,恳请贵局正视问题、依法履职,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说明情况:
       一、贵局回复混淆核心事实,误将“我公司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等同于“第三方交款凭证”
       贵局回复称“贵司要求我局提供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支付款项相关资料和收据凭证”,该表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案涉70万元款项的实际支付主体是我公司。2008年1月24日,我公司通过自有银行账户(账号:88130120018683736)直接向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转账支付70万元,有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等凭证为证,贵局在《复函》中也已确认该笔款项的进账事实。
      2.我公司申请调取的是“我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后产生的相关凭证”,而非“冠宇公司自行支付款项的凭证”。根据我公司与冠宇公司的《反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该笔款项系我公司代冠宇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相关费用,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的是我公司支付的资金,出具的收款凭证虽以冠宇公司为缴费名义主体,但实质是基于我公司的付款行为产生,且与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
       3.贵局将我公司申请的“自身付款对应的收款凭证、用途备案材料”错误定性为“第三方交款凭证”,本质上是规避自身法定职责,故意混淆款项支付主体与缴费名义主体的关系,违背客观公正原则。
       二、贵局以“无法定义务”为由拒绝提供凭证,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贵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张“无法定义务提供相关凭证”,但该援引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且违反以下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承担协助调取义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保管与协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集中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十二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系贵局前身机构,其职能、人员、档案已全部整合并入贵局,贵局作为法定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对该中心收取70万元款项形成的收款凭证、用途备案材料等档案资料,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同时,根据档案法“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立法精神,我公司作为款项实际支付方,因诉讼需要申请调取相关档案复印件,贵局具有协助义务,而非“无法定义务”。
     (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凭证提供义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出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规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案涉70万元属于土地出让相关费用,系典型政府非税收入,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款项后,必然制作并留存了完整的财政票据(收款凭证)及相关备案材料。贵局作为财政票据保管的法定主体,不仅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更有义务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申请,提供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票据复印件,这是保障财政收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的法定要求。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依申请公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我公司申请调取的收款凭证、款项用途备案材料、缴费主体关联证明等,均是贵局在履行土地出让金收取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2.我公司作为70万元款项的实际支付方,该笔款项直接关联我公司与冠宇公司的诉讼纠纷,与我公司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维护存在直接且重大的利害关系,完全符合“特殊需要”的申请条件。
       3.我公司仅申请调取复印件,不涉及原件损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贵局无任何合法理由拒绝提供,其行为已构成对我公司信息公开权利的侵犯,违反程序正义。
    (四)违反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司法协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我公司因贵局内部职能衔接不畅、各部门相互推诿、材料专属保管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案涉凭证,且已通过司法机关申请调取未果。贵局作为掌握关键证据的行政机关,属于“有关单位”,依法负有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而贵局以“无法定义务”为由推诿,实质是阻碍司法程序推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案涉凭证由贵局专属保管,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贵局拒绝配合司法机关调取,也拒绝直接向我公司提供复印件,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更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贵局在已知我公司是案涉款项实际支付方、相关凭证对诉讼程序至关重要的情况下,仅提供部分进账凭据,拒绝提供核心的收款凭证和用途备案材料,属于选择性履行义务,实质是规避法定职责,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未能践行行政机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三、贵局回复中“可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的表述,不能免除自身直接协助义务
       贵局回复称“贵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该表述看似合法,实则是规避自身直接协助义务的借口:
       1.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行政机关拒绝直接协助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档案的权利,行政机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直接予以协助,而非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司法机关调取。
       2.我公司已尝试通过司法机关申请调取,但因贵局拒绝配合而未果。在此情况下,贵局仍以“可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为由拒绝直接协助,实质是将自身法定职责转嫁,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增加、诉讼程序受阻,违背司法效率原则。
       3.行政机关配合当事人调取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合法凭证,是简化维权程序、保障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贵局的回复本质上是拖延履行义务,而非依法履职。
       四、我公司再次重申核心请求,恳请贵局立即纠正错误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再次向贵局提出以下请求,望贵局在收到本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并落实:
      1.立即纠正回复中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明确承认我公司是案涉70万元款项的实际支付方,申请调取的凭证与我公司合法权益直接相关;
      2.依法提供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70万元后出具的全部收款凭证(含收据、发票、缴费确认书等);
      3.提供该笔款项对应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备案材料、缴费主体关联证明、款项用途确认文件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台账记录;
      4.提供相关会计账簿中关于该笔收入的记账凭证及附件,以及我公司支付该款项的完整入账凭证(含银行回单、财政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结算单等);
      5.协助我公司前往南充市档案馆7楼调取上述资料,或直接提供加盖贵局档案专用章或公章的复印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具备法定证据效力;
      6.若贵局坚持认为部分材料不能公开,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列明具体法律依据及不予公开的理由,并允许我公司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若贵局仍拒绝履行义务,应书面告知我公司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以便我公司通过行政投诉、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五、结语
      案涉70万元款项距今已逾十八年,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2020年起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调取相关凭证,却因贵局内部推诿、拒绝配合而屡屡受挫。贵局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源的行政机关,其职责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以“无法定义务”为由规避责任、阻碍维权。历史档案是还原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不应成为行政机关逃避义务的“挡箭牌”。我公司坚信法律的公正,也信任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履职,恳请贵局正视自身错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配合调取相关凭证,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若贵局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我公司将依法采取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维权,并保留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贵局承担。
特此陈述,望贵局予以重视并依法处理!
          陈述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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