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请求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配合调取2008年1月24日70万元款项相关凭证的
情况反映及法律声明
致: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函单位: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46921455J,办公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292号天龙国际大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联系电话:15196777777。
收函单位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2号,收函单位联系电话:0817-2801740。
日期:2026年1月22日
尊敬的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位领导: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收悉贵局出具的《关于调取资料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经审慎核查与专业研判,该《复函》内容存在明显违法不当情形,既违背行政机关履职基本要求,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履行财政资金管理、档案保管及证据协助的法定义务,已严重阻碍我公司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推进,影响合法权益维护。现就此事正式提交本情况反映及法律声明,恳请贵局高度重视、依法纠正,切实配合调取相关凭证。
一、核心事实概述
(一)款项支付及合同依据
2008年1月24日,我公司(原名:营山县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经两次合法名称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端阳)与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签订两份《反担保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书面约定我公司出借资金给冠宇公司,专项用于其向贵局下属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容费等相关费用,最终用于办理案涉土地权属证明手续,双方亦通过口头约定进一步明确该资金用途。当日,我公司严格按约定,通过自有银行账户(账号:88130120018683736)向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转账支付70万元,该款项已实际入账,且全部用于代冠宇公司缴纳上述土地相关费用,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已收取款项并向冠宇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二)争议现状及凭证必要性
目前,冠宇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光政否认该70万元款项的核心用途,且拒不向审理机关提交贵局下属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款凭证,导致双方就该款项性质、实际用途及后续是否在《承诺书》结算中抵消等事宜产生重大争议。该争议已进入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案涉70万元的完整支付凭证、贵局出具的收款凭证、款项用途备案材料及缴费主体关联证明,是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厘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关键证据,直接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对我公司维权成败至关重要。
(三)前期调取过程及复函情况
为获取上述关键证据,我公司自2020年10月起,先后通过电话咨询、现场走访、司法机关申请、多部门协调等多种途径推进调取工作,辗转对接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及贵局、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充市档案馆等多个单位。期间,贵局内部职能衔接不畅,各部门相互推诿:办公室指引至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者又指引回贵局;财会科告知材料存于市档案馆7楼,需贵局盖章同意方可调取;法制科接收材料后无任何回复,始终未启动正式审批流程,导致调取工作屡屡受阻。
无奈之下,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贵局寄送正式函件,申请协助调取相关凭证。2026年1月20日贵局《复函》仅提供我公司支付款项的进账凭据复制件,以“无法定义务”为由明确拒绝提供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向冠宇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用途备案材料。该答复既无合法依据,又实质规避履职义务,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二、贵局《复函》的违法不当情形及法律依据
贵局以“无提供前述凭证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配合,该主张存在严重法律错误,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行政履职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反档案及财政票据保管的法定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系贵局前身机构之一,其职能、人员、档案已全部整合并入贵局,贵局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承继主体,依法负有对该中心历史财政收支凭证、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入账记录等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责任。
2.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出具的凭证,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案涉70万元为土地出让相关费用,属于典型政府非税收入,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款项后,必然制作、留存完整的收款凭证及用途备案材料,贵局作为承继主体,不仅负有保管义务,更有义务依法协助当事人调取该类材料。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我公司作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实际支付方,该款项直接关联我公司与冠宇公司的民事争议及诉讼程序,与我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完全符合“特殊需要”的申请条件。
贵局保存的收款凭证、用途备案材料、缴费主体认定文件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我公司仅申请调取复印件,不涉及原件损毁、隐私泄露或商业秘密侵犯,贵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已构成对我公司信息公开权利的不当限制,违反程序正义原则。
(三)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司法协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公司因贵局内部推诿、材料专属保管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案涉凭证,且已通过司法机关申请调取未果,贵局作为证据保管单位,依法负有配合司法程序、协助调取证据的法定义务,而非以“无法定义务”推诿塞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案涉凭证由贵局专属保管,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贵局拒绝提供,实质阻碍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推进,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妨碍司法公正。
(四)违背诚实信用及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贵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恪守依法行政原则,以诚信为准则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当事人调取与自身权益及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的凭证资料。贵局选择性提供部分进账凭据、拒绝核心收款及用途凭证,实质是规避履职义务,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未能践行行政机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三、我公司核心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立即纠正《复函》中的不当表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相关部门限期配合我公司调取以下完整凭证资料,具体请求如下:
1.调取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我公司2008年1月24日70万元款项后,向冠宇公司出具的全部收款凭证(含收据、发票、缴费确认书等);
2.调取该笔70万元款项对应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备案材料、缴费主体关联证明、款项用途确认文件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台账记录;
3.调取相关会计账簿中关于该笔收入的记账凭证及附件,以及我公司支付该款项的完整入账凭证(含银行回单、财政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结算单等);
4.协助我公司前往南充市档案馆7楼调取上述资料,或直接向我公司提供加盖贵局档案专用章或公章的复印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可满足诉讼检察监督程序使用需求;
5.若贵局认为部分材料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保密,须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列明不予公开的具体法律条款依据,并允许我公司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若贵局认为我公司申请不符合规定,请于收到本情况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贵局公章的书面答复,详细说明不予协助的具体理由及对应法律依据,否则视为贵局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职。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声明
我公司再次郑重告知:案涉70万元款项系我公司基于合法合同约定代冠宇公司缴纳,贵局作为款项收款主体的权利义务承继方及凭证保管单位,依法配合调取资料是法定职责,而非可选择的义务。若贵局在收到本情况反映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设置障碍、拒不配合调取上述完整凭证资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证明款项用途及结算情况,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损害,届时我公司将依法采取以下维权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贵局承担:
1.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行政投诉,请求对贵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督查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请求判令贵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及档案查阅协助义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若因贵局拒不提供凭证,导致无法佐证款项用途及归属,我公司将认定贵局下属原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70万元款项无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局返还70万元款项及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
4.若因贵局拒不配合导致我公司在诉讼检察监督程序中败诉或权利受损,我公司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并就相关损失向贵局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五、结语
我公司理解行政机关工作繁杂,但贵局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金的行政单位,更应以更高标准践行依法行政原则,恪守法定职责,维护政府公信力。案涉款项距今已逾十八年,历史档案不应成为逃避义务的“遮羞布”,还原事实真相,不仅是对我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正、财政透明的捍卫。
我公司始终秉持尊重法律、信任政府的原则,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恳请贵局正视自身履职不当问题,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对接处理,依法配合调取凭证资料,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
特此函达,望予重视并依法处理为盼!
此致
敬礼!
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六、附件清单(共4项)
1.《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
2.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彩色复印件1份;
3.公司名称变更证明2份(含两次变更完整材料)。
七、其他说明
1.邮寄凭证:EMS快递单号:1329806419818(寄出时间:2026年1月22日);
2. 同时发表致公众号、四川麻辣社区、百度等网络平台,拟证明我公司维权行为与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