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规定,现将《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二处,邮编:610041
附件:1.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实施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促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受委托机构合理制定和有序调整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园城市、文广旅、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创新、放管结合的原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六条(价格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场、车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公共文化设施、景区(景点)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
4.其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定价规则)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价格:
(一)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以及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双流机场等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交通治理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停车场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在收费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差别化收费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市和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停车时长、停车场类别等,按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类型、区域、时段划分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并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单独申报程序)
机场、车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配套建设的,对提高车位周转率、缓堵保畅等有特殊需求的个别停车场,确需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停车场建设运维成本构成、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申请收费方案的理由、依据及影响评估;
(三)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信息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机动车停放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算,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采用计时、计次、包月等方式收取。
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具备合格的电子计时装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应合理确定并逐步缩小计时单位时长;鼓励设置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
加快推进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ETC、免密支付等形式提供无感停车服务,提升车辆离场效率和缴费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收费减免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消防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时;
(四)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
(五)在夜间不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前提下,施划和调整的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收费公示)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收费处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明码标价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等制定发布统一的参考样式,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按参考样式自行制作。
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含收费时段、计费方式)、依法减免范围、经营单位服务电话或内部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含电子发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每年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收费行为监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所在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向成都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上传收费标准数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将平台中的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给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由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三)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的;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结合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开展实际,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起草形成了《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暂行办法》于2006年11月6日以市政府令第131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0余年来,《暂行办法》作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顶层文件,以及制定我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和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有效依据,切实维护了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全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资源的高效配置,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纵深推进,《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规定与上位政策要求和当前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形势不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对《暂行办法》开展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十四条,概括起来有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五条为“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含义、职责分工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第六条至十一条为“价格政策”,主要就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定价规则、差别化收费政策、单独申报程序、计费方式、收费减免政策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第三部分第十二条至十三条为“监督管理”,主要规范了收费公示行为,明确了收费行为监管方式;第四部分第十四条为“附则要求”,明确了解释责任和执行规定。
对比原《暂行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突出协同联动,细化明确部门职责。一方面,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要求,细化明确了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另一方面,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和《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细化了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旨在推动形成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合力。
二是突出市场取向,规范政府定价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相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等上位政策,将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范围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等规定,细化了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的具体范围,政府定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突出因时因地制宜,细化定价规则和计费方式。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及基本规则;结合成都实际,明确了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此外,适应国家政策鼓励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计费方式中,提出了“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等政策要求。
四是突出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成都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简化政府定价核定程序,推动停车服务收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再采取备案制;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除对提高车位周转率、缓堵保畅等有特殊需求的机场、车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可单独申报制定收费标准,其余均不再逐一实行收费核准制,按所在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强化后端监管,细化了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收费公示义务和职能部门的收费行为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