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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顺庆区街头的交通执法乱象,引发广泛质疑。南充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被指驾驶私家车(相关信息涉及车牌),在道路上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车辆,并通过敲打车窗、态度粗暴的方式进行所谓“检查”。这种“匪气十足”的执法方式,已非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对法治底线的公然挑战。
更令人深思的是其执法方向的舍本逐末。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的法定责任主体,负责对接入车辆和司机的资质审核、安全管理和服务监督。交通运输执法本应遵循源头管理原则,将监管重心放在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常态化、制度化检查上,从根源上规范市场秩序。然而,现实中,部分执法人员却热衷于在街头“运动式”地围堵、处罚个体司机,对平台公司的督导检查反而显得力度不足、频次不高。
这不禁要问:这种“绕过经营者,专查执行者”的执法模式,目的究竟是什么? 是个体司机更容易被“震慑”、处罚程序更“简便”,还是在针对平台的源头监管中存在不愿触及的阻力或惰性?当执法力量不是用于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而是不断对处于链条末端的司机施加压力时,这不仅无法根治行业乱象,反而可能异化为某种“罚款经济”,加剧司乘矛盾,损害行业健康生态。
面对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与方向偏差,其直接主管部门——南充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管缺位,令人费解。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更惊人的是,面对质疑,涉事人员竟抛出“驾驶私家车是上面同意的”这样的辩解。
“上面同意”,就能让违法变成合法吗?这无疑是权力对法治最赤裸的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庄严宣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任何一级的“上面”,其指令和意志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上面同意违法”若属实,那么同意的“上面”与执行的“下面”,均构成了对法治的破坏。
让我们以法律为镜,照见其行为的违法实质:
1. 执法方式与程序严重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必须出示证件,告知权利。敲窗即查,程序缺失。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要求使用制式执法车辆进行执法活动。驾驶私家车执法,直接违反部门规章,也易引发“钓鱼执法”或安全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实施拦检等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制作笔录。随意拦车,涉嫌滥用职权。
2. 执法重点偏离法定源头管理原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明确了平台公司在车辆人员准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执法资源应优先用于监督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而非替代平台去进行本应由其完成的驾驶员日常管理。
3. 主管部门涉嫌失职与纵容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有关单位应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对下属支队长期存在的违法执法问题若知情不报、不移送、不纠正,即是失职。
· “管不了”的说法不成立。作为直属上级,其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考核是其法定职责。不作为,即是变相的纵容。
我们呼吁并敦促:
1. 纪检监察机关立即启动调查,不仅要查清街头违法执法的个案,更要彻查“上面同意”这一说法的来源,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授意违法或监管严重失职的问题。
2. 上级政府部门严肃问责,对南充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管责任进行审查,并责令其公开整改方案与结果,切实将执法重心转向对平台公司的源头监管。
3. 依法处理责任人,对实施及指挥违法执法的人员,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与纪律责任。
4. 重构执法理念,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彻底摒弃“以罚代管”的旧思维,将主要精力用于构建以平台公司责任落实为核心的现代化监管体系。
执法者,首先是守法者。当执法者开始相信“上面”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监管者对于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选择“管不了”,法治的堤坝便已出现裂缝。我们期待一个答案:在南充,究竟是法律的权威大,还是某些人所谓的“上面”大?这关乎每一条道路的秩序,更关乎每一个人对公平正义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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