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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2025)川 1921 民初 3123 号判决:伍永明法官的公正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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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6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25)川 1921 民初 3123 号案件中,原告起诉通江县锐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占其 50 公分高、7 米长的广告位,并破坏其门店柱子。面对清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伍永明法官却作出了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这一结果彻底暴露了其业务能力的缺失与公正心的崩塌,让老百姓看清了司法裁判中的荒唐一幕。
一、事实清楚却枉法裁判:证据沦为摆设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多组关键证据:
广告位侵占证据:提供了被告制作广告牌的过程照片及现状照片,清晰显示广告牌超出被告门市顶端,延伸至原告租赁房屋的窗下,侵占了原告外墙空间。
       柱子损坏证据:提交了门店柱子受损的照片,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了损害。
面对这些证据,伍永明法官却刻意回避核心事实:
        对广告牌侵占原告外墙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反而以 “整条街都这样”“不影响采光通风” 为由,强行要求原告 “包容和权利让渡”。
对柱子损坏的证据,仅以 “仅凭一张照片不能证实” 为由直接否定,完全无视民事诉讼中 “高度盖然性” 的证据规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全面、客观审查证据” 的法定要求。
二、法律适用错误:玩弄法条偏袒被告
      伍永明法官在判决中引用《民法典》第 288、289 条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但却完全扭曲了法律原意:
法律原意:相邻关系的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互不侵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而非要求一方无底线让步。
错误解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侵占其外墙空间,本身就是侵权行为,伍永明法官却将这种违法行为美化成 “为了广告效益”,强行要求原告 “包容”,本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偏袒被告。
      更荒谬的是,判决中声称 “原告该墙面没有广告牌,所以被告侵占不构成侵权”,这一逻辑完全违背了《民法典》中 “物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的基本规定 —— 原告对租赁房屋的外墙享有合法使用权,即便未使用也不代表可以被他人随意侵占。
三、业务能力与公正心双缺失:百姓权益谁来守护
       从这份判决可以清晰看到伍永明法官的双重失职:
业务能力低下:对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理解错误,对证据审查的法定程序视而不见,连基本的物权保护原则都无法正确适用。
公正心彻底崩塌:刻意偏袒被告,将原告的合法诉求强行驳回,其判决逻辑充满了主观臆断,完全背离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
       这种 “凭感觉判案” 的行为,不仅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更严重伤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我们不禁要问:伍永明法官到底是不懂法律,还是收了被告的红包,才会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四、强烈呼吁:彻查判决背后的真相
我们强烈要求伍永明法官公开回应:
原告提交的照片证据为何不被采信?
驳回原告诉求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决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
       同时,我们呼吁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督查机构立即介入调查,对(2025)川 1921 民初 3123 号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全面核查,查清判决背后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给原告一个公道,给百姓一个交代!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能成为某些法官徇私枉法的工具。伍永明法官的荒唐判决,已经让老百姓看清了他的业务能力和公正心早已烂透,这样的法官不配坐在审判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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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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