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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虚假证据为何能够畅通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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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
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一个非常明显的虚假证据,为何都采取回避而能够顺利通过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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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3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川行申1096(2024川19行初24号,毛丽娟诉平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昌县政府),第三人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社保局)。审理中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制作假证,采信虚假的证据和陈述,最后判处毛丽娟败诉。

 楼主| 发表于 2026-1-3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假证据的图片呢?

 楼主| 发表于 2026-1-31 1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69年出生的毛丽娟是四川平昌县人。1988年1月进入四川省平昌丝绸厂工作。1995年6月平昌丝绸厂被定性为国有企业。2000年平昌丝绸厂全面停产,2004年11月宣告丝绸厂破产。毛丽娟根据当时的社保政策,结合企业清算补偿的资金,向县社保局补缴了1988年到200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局核定毛丽娟月基本养老金2,427.82元。在办理过程中,毛丽娟发现县社保局将其出生日期误录为1972年,而实际应为1969年。

由于日期的错误,那么对毛丽娟核定的退休待遇,就应该根据政策予以调整,享受退休的期限也应该从年满50岁(2019年)开始执行(普通女工),为此还应该补偿给毛丽娟三年的退休待遇。但是,县社保局执意不改,一味地说只能从毛丽娟申请执行退休的2021年开始执行。

毛丽娟多次反映后,平昌县社保局对此未置可否,一直未按照正确的数据重新计算。找到平昌县政府,县政府也是轻描淡写的不说对错、不予纠正、不予解释,作出的平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平昌县社保局只是程序违法,对于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维持。”并很不要脸的说“可以把多缴的部分退给你!”

面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政府,毛丽娟生气之下请求法院裁判。于是,毛丽娟把县政府和县社保局一起告上法庭。指控政府和社保局就毛丽娟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履职,没有保障毛丽娟应当享受的养老待遇,甚至用胡乱拼凑的数据搪塞毛丽娟。为了掩饰错误不惜编造虚假叙事,制作虚假证据,寻找污点证人,将原本属于工作失误的行为一再激化,从违规乱纪到有组织、有预谋、有目的违法犯罪。

让毛丽娟没有想到也不能接受的是开庭质证辩论中,毛丽娟提出的事实虚假、证据虚假(请求鉴定)、证词虚假,合议庭却并不采信也不接受。但平昌政府的辩称、社保局的述称:(毛丽娟)待遇计算和待遇执行时间符合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了原告毛丽娟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可撤销法定事由等大话空话,却被法院毫无保留的全部接纳予以认可。

法院在最后的裁定书上还如此无耻的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驳回毛丽娟的诉讼请求,维持平昌县政府的行政决定。最后还不忘拿大旗做虎皮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为自己答非所问的裁定进行辩护,说“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法院只能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不能代替行政部门做认定”。

面对如此无法无赖行为,毛丽娟并不气馁,而是勇敢的针锋相对揭露曝光,将他们欺压欺负百姓的行为、事实公布在阳光下,让还有需要的、还有良知的、还有担当的人能出来为公平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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