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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转办投诉事项的专项投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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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投诉人:杨梅,系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下称“利州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实名举报人,现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拒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投诉核查职责、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等严重问题,依法向贵院提起专项投诉,恳请贵院依法提级督办、直接核查、严肃追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投诉人合法权益。
一、投诉背景与法定依据
2026年1月,投诉人因不服利州法院2026年1月14日作出的违法信访回复,就该院违规合并1996年广区保11号、1997年广区经初722号卷宗、卷宗真实性严重存疑、原承办人责任追究避重就轻、存在打击报复投诉人近亲属等违法违纪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信访渠道提交实名投诉。该投诉事项经贵院于2026年1月27日依法转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9日逐级交办,明确指令由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承担核查处置职责,系贵院层级交办、必须依法办结的重点涉诉信访事项,具有法定刚性约束力。
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四条等法律法规,先后向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提交《公开问询函》,明确要求其就受理确认、核查程序、办理时限、当事人权利保障四大核心事项逐项书面答复,并提供受理凭证、核查方案、时限承诺、权利告知等法定材料,以保障投诉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涉诉信访事项依法公正处置。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未依法履行任何法定督察职责:既未出具受理通知书、未告知案件编号及经办人信息,未明确核查方式与第三方司法鉴定安排,未承诺办理时限,亦未保障投诉人听证、举证、查阅材料、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对贵院转办事项消极应付、拖延处置、拒不作为,已构成程序违法、督察履职失范、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违背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基本原则,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转办事项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二、投诉核心事项与违法事实
(一)拒不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转办事项,违反法定程序
贵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逐级转办的投诉事项,属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法定必须受理范畴。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接收转办材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出具受理凭证、告知案件编号、经办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但广元中院督察部门至今未履行受理确认义务,未提供任何书面受理凭证,导致贵院转办事项处于“无编号、无经办人、无受理依据、无核查进展”的失控状态,公然违反涉诉信访办理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与拒不执行上级指令。
(二)怠于履行督察核查职责,核查工作全面缺位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卷宗合并违法性认定、卷宗真实性第三方司法鉴定、原承办人责任追究纠正、打击报复问题独立调查四大核心诉求,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未制定任何核查方案,未明确调取卷宗、调查询问、鉴定启动、责任认定等关键环节安排,未就“是否引入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如何排除下级法院干预”作出明确答复,对涉诉信访核心争议问题避而不谈、拒不核查,违背《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全面核查、客观公正、独立履职”的法定要求,构成督察履职不作为。
(三)拒不履行时限告知义务,拖延处置侵害当事人权益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上级法院转办的涉诉信访事项应明确办理时限,细化关键节点安排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广元中院督察部门至今未承诺核查完成期限,未明确卷宗调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报告出具等时间节点,以“拖延处置”方式规避法定职责,导致投诉人长期无法获知事项进展,合法权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违背涉诉信访“高效处置、保障权益”的立法初衷,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程序公正严重缺失
投诉人依据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参与听证、补充证据、查阅相关材料、申请核查人员回避,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未告知上述权利的行使方式、期限及受理部门,直接剥夺投诉人法定程序权利,导致核查过程缺乏当事人监督、缺乏程序正当性,无法保障核查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违背司法程序公正的核心原则。
(五)下级法院干预核查风险未排除,独立履职形同虚设
本案核心争议涉及利州法院卷宗管理、办案程序、人员责任等重大问题,广元中院作为上级法院,督察核查本应独立于利州法院、排除不当干预。但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未就“如何保障核查独立性、如何规避利州法院干预”作出任何制度安排,未采取异地核查、交叉核查、第三方介入等公正保障措施,存在“下级法院自查自纠、上级督察流于形式”的重大风险,严重违背司法督察独立公正的法定要求。
(六)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转办指令,损害司法权威
贵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转办的涉诉信访事项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下级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按期办结、书面反馈。广元中院督察部门对贵院转办事项拒不受理、拒不核查、拒不答复,属于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指令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直接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与转办事项的严肃性,破坏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的涉诉信访办理秩序。
三、投诉请求与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投诉人向贵院提出以下专项投诉请求:
依法提级督办或直接核查:恳请贵院对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拒不履行贵院转办投诉核查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启动专项督察,直接受理本案投诉事项,或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办理、指定异地法院独立核查,排除广元中院及利州法院不当干预,确保核查工作客观公正、依法依规。
依法责令限期履职:依法责令广元中院督察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受理日期、案件编号、经办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书面受理凭证,补齐法定受理程序;7个工作日内制定全面、规范、独立的核查方案,明确核查方式、调查步骤,依法启动涉诉卷宗真实性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制定排除利州法院干预的独立核查保障措施。
依法明确办理时限:依法责令广元中院督察部门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明确全部核查完成期限,细化卷宗调取、调查询问、司法鉴定、责任认定、书面反馈等关键节点时间安排,书面告知投诉人并严格履行,确保贵院转办事项按期办结。
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依法责令广元中院督察部门全面保障投诉人法定权利,明确告知投诉人参与听证、补充证据、查阅材料、申请回避的行使方式、期限及受理部门,依法保障投诉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核查程序正当。
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怠于履行督察职责、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指令的行为,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依法核查核心诉求:依法督促核查部门全面核查投诉人核心诉求,依法认定利州法院卷宗合并违法性,纠正责任追究畸轻问题,对打击报复投诉人近亲属问题启动独立调查,依法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核查报告,切实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依法书面反馈结果:恳请贵院在收到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以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就本案受理情况、核查安排、办理时限、追责计划等事项书面答复投诉人;若广元中院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恳请贵院依法直接处置,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保留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等上级机关进一步申诉举报、申请司法监督的全部权利。
四、附件材料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7日转办投诉事项凭证复印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29日转办交办材料复印件;
利州法院2026年1月14日违法信访回复复印件;
投诉人向广元中院督察部门提交的《公开问询函》及送达凭证;
涉诉1996年广区保11号、1997年广区经初722号卷宗相关争议材料复印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节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则》《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投诉人:杨梅@广元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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