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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咨询独生子女家长福利政策[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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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户籍所在地是都江堰市,请问夫妻婚后生育一子,该孩子2岁左右,孩子父母离异,离婚协议是孩子给孩子的父亲抚养,如今已经二十多年了,孩子母亲是否享受独生子女政府福利,是否享受与未离异的独生子女夫妻享受的同等优抚政策,如到了年龄就能领取每年独生子女优抚金,如果是的话,那孩子母亲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领取,烦劳解答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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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文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按照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健发[2022]28号)文件规定:

  二、基本条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一)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成都市城镇居民,且户籍在本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五)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文件要求,根据我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的实际情况,将奖扶、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流程分为:宣传工作,窗口申报、年审受理,乡村联合核查,乡级初审、乡级公示、县级复查确认、市级质量抽查,档案管理工作等五个环节。

  (二)审查资料。

  受理人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1.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孩子母亲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可以到户籍地社区进行申报,由户籍地社区先进行资格确认。如果孩子母亲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可到市人社部门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退休工资增长独生子女费部分事宜。

  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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