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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竣工验收报告造假,违规违法交房”的问题
经核实,2017年3月7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了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质监站、鼎立置业公司(原广安区城市资产经营中心)、以及项目的设计、地勘、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验收,且所有参与竣工验收人员均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栏中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所属单位的公章,故不存在竣工验收时间造假的问题。
2017年4月,在化龙沟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我局工作人员发现消防管道内无消防用水,发现此情况后,我局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对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立即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联系了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给消防管道内注满了消防用水,完善了消防设施,且在完善设施期间通过加强物业巡查管理等方式加强了安全保障,保证了小区的安全。目前,消防设施已完善并正常投入使用,保障了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违规交付的问题。
二、关于反映“征收协议约定条款,为何不能依法履行””的问题
经查,您父亲罗孝东(2007年已故)名下房屋位于化龙沟72-3号,2012年8月20日,您就该房屋与我局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所选房屋为化龙沟安置房2幢5层504号。
根据2015年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原产权人去世的,需要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一位继承人,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后,方可再办理产权登记,故该房屋产权并非“要办理到过世10多年的父亲名下”,而是办理到符合法定要求的继承人名下。经核实,罗孝东存在多名第一序列继承人。故您需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完善公证等手续后,方可将安置房2幢504号房屋产权办理到您名下,故不存在“无法办理到反映人名下则支付相应损失”的问题。虽然协议第十一条需约定的其他事项有“安置房产权办理罗少刚产权姓名”等表述,但仍需按《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公证等手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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