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业委会不做人,私自更换物业,恳请领导彻查!”问题回复如下: 2024年12月,丽景天城D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采取入户问卷调查方式,征求业主对物业续签或重新招标的意见,调查前在小区进行了公告,调查后将结果进行了公示,并于2025年3月,通过代理机构公开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间,部分业主反映更换物业未召开业主大会,采取入户调查存在造假的相关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阻挠新旧物业交接。而另一边,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多次要求依法尽快进行物业交接。鉴此,区房管局、西城街道、后坝社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最终以法院判决(裁定)为准,在法院判决(裁定)前,暂不进行物业交接,双方均表示同意。2025年5月,部分业主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025年11月,巴州区人民法院(2025)川1902民初3726号裁定: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驳回原告的起诉;2026年1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川19民终2号终审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市中院在该裁定书第7页已阐明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后坝社区丽景天城D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有权与山东家和盛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家和盛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签订《丽景天城D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依法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一审对原、被告举证入户对物业续签或重新招标调查的户数、内容、真实性、重复户数进行法庭调查,庭审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均签字确认,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情况裁定。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存在“法院仅出具民事裁定书(非判决书)”而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情形。 综上,我办认为业主委员会通过问卷调查组织业主共同表决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和结果是有效的,组织业主共同表决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和结果是有效的,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合法,新旧物业应当依法有序完成交接,并共同维护本小区和谐稳定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6年2月11日,信华物业与家和盛物业已依法完成交接,区房管局、办事处到场监督指导。物业领域整治需要全体业主参与,小区和谐幸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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