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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汉大心直

[四川群众呼声] 天啊!投资养猪场遭“连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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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15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26-4-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6-4-1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26-4-19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2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2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2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4-2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青天!

发表于 2026-4-28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解?为什么要代持,即使代持后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找法人分红,看报表、法人说已经分给代持人了,为什么不可以告诉法人分红不能在分给代持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4-2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hulanchangsha 发表于 2026-4-28 20:13
不解?为什么要代持,即使代持后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找法人分红,看报表、法人说已经分给代持人了,为什么不可 ...

      是有点道理

发表于 2026-5-2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18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中院三位法官:你们还规范答疑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6-2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员额法官:国家对你们待遇不薄,何需徇私呢?!

发表于 2026-6-9 1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法儿的,主要是现在涉及经济的,违法比维权容易多了

发表于 2026-7-1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少多管闲事 发表于 2026-6-9 10:21
这个没法儿的,主要是现在涉及经济的,违法比维权容易多了

现在有多少人睡不着觉?

发表于 2026-7-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大心直 发表于 2026-5-18 06:53
广安市中院三位法官:你们还规范答疑吗?

不好意思,哥来晚了!
看看有无错误?自行核对!


[color=rgba(0, 0, 0, 0.85)]银股讼案(清光绪年间)
第一章 乡绅合股,暗埋祸根
光绪二十二年,川南渠江府,生猪繁育大兴,本地富户刘一钱先牵头同三名乡邻凑银两千一百两,盘下南部县长坪镇一片猪场,定名资旺垦殖庄,刘一钱独握庄内三成五干股,立红契为凭。

没几日,远亲周小妹找上门,说要拉上同宗周大汉、乡邻张二娃、何娃搭伙,分走刘一钱手里三成五干股,五人另立一份《代持分股文约》。
文约写明:总投入七百三十五两,分作五份,周小妹占二成四,该出五百零四两;刘一钱自留三成,六十三两;周大汉、张二娃各三成,各需六十三两;何娃两成,四十二两。

周大汉手头拮据,只拿得出四十五两现银,差一十八两四分二厘四毫的缺口。文约边角用铅笔批注两笔亏欠:头一笔九十四两二分八厘四毫,是庄内借来周转的一百一十两官银按股分摊,月息四厘二五;二期追加三百两投入时,周大汉还差九两,由周小妹先行垫出,月息九厘。

众人落笔画押,刘一钱代管全部股银,所有银钱往来,全走刘一钱私人钱庄户头,不曾另立共管公账。周大汉只等着年末按三成分红,说好每月要递一份猪场收支清册,他不必到场管事,只坐等分红。

周小妹与刘一钱是姑表亲,银钱往来密如蛛网,无数笔银票流转,全无一张批注 “代周大汉垫银”。周大汉事前不知周小妹何时转银,事后也从未收到半句通报,更不曾写下借条、认账字据。

周大汉心里一直犯嘀咕:周小妹自身该投五百零四两,她转给刘一钱的银票扣去刘一钱回转的银两,堪堪只够三百余两,连自己的份额都填不满,何来余银替他垫资?只是文约白纸黑字写了垫银二事,他一时隐忍未发。

第二章 分红扣压,私设虚账
光绪二十四年冬,资旺垦殖庄出栏生猪大卖,账上结余四百两红利,按股折算,周大汉三成份额该分得十二两纹银。
消息传到周大汉耳中,他接连托人捎信、登门讨要,甚至到乡衙报案,刘一钱却两头说辞:起初一口咬定庄里并无分红,所谓银两只是退还当初垫进去的经营借银;后见庄内掌柜当庭证实分红四百两,又改口称十二两早已存入五人共管公账,分毫未动,只是暂不交付。

周大汉疑心其中有诈,屡次要求刘一钱拿出共管公账的银票流水,刘一钱百般推诿,只口头承诺款项妥善存放。
更令周大汉寒心的是,刘一钱直接将他踢出股东议事群,月月约定的收支清册一字不送,猪场大额借贷、扩建开销,半点风声不透。周大汉数次登门问询,皆闭门不见。

次年开春,周大汉忍无可忍,一纸状纸递至渠江府广安区衙,诉求两点:一是解除与刘一钱的分股代持文约,退还自己当初实缴的四十五两股本;二是追回被扣压的十二两分红及利息。

第三章 一审断案,虚实不分
县衙升堂审案,刘一钱与资旺垦殖庄掌柜一同上堂,递上一纸庄内出具的证明,写清刘一钱三成五股份七百三十五两已全额投足。
可这份证明破绽百出:一是无庄内管事、账房签字,只盖了一枚公章;二是此前另一桩官司里,垦殖庄出具的文书写的是七百三十二两,两份文书数额自相矛盾。

县令未细究文书瑕疵,径直采信证词。
县令认定:双方签订的《代持分股文约》通篇写有 “共投、共利、共担亏空”,五人实属民间合伙,而非刘一钱单独拆分自有股份转卖给周大汉的股权转让契书。依照《大清律・户律》合伙条文,散伙退股须全体合伙人一同应允,如今周小妹、刘一钱、张二娃、何娃皆不同意解约,便不准周大汉撤股退款。

关于十二两分红,县令采信刘一钱 “银两存于共管公账” 的说辞,判定刘一钱只需支付十二两分红及息银,驳回周大汉解除文约、返还四十五两股本的诉求。

与此同时,周小妹另起一案,状告周大汉偿还垫资一十八两四分二厘四毫,称两笔垫银九十四两、九两皆是她先行垫付,属于私借银两。
同一县衙审理此案,依旧采信垦殖庄矛盾证明、刘一钱单方银票流水,仅凭周大汉应出六十三两、实交四十五两存在差额,便推定垫银属实。又认定其中九十四两是周小妹挪用官银转借,该段借贷契约作废,但银两仍需返还;九两民间私借利率合规,本息一并索要。

周大汉当庭呈上双方全部银票往来账目,写明周小妹转银虽多,但刘一钱回转银两抵消后,她并无富余银钱垫资;同时恳请县令调取周小妹、刘一钱、垦殖庄三方全部钱庄流水,核对真实银钱走向。县令只收了周大汉单方统计的账册,驳回调阅全部流水的请求。

两案一审判决下发,周大汉两处皆输,满心冤屈,连夜整理上诉状,奔赴渠江府中院。

第四章 府衙二审,判词自相矛盾
渠江府知府唐敏会同两名推官,合并审理两案。
先审周大汉诉刘一钱分股一案:
知府勒令刘一钱三日内交出所谓共管公账流水。逾期多日,刘一钱才递上一张私人钱庄户头银票,户名只有刘一钱一人。
推官逐笔核对流水,得出确凿结论:这笔私户时而汇入合伙银钱,时而无关,无任何证据证明是五人共管公账;光绪二十四年那笔四百两分红入账记录,户头里全无踪迹,所谓留存十二两分红,纯属虚言。

至此,二审已然推翻一审 “十二两存于共管公账” 全部事实,可最终判词却依旧维持原判:
一、文约为合伙文书,退股需全员同意,不准解除;
二、刘一钱扣压分红、隐匿账册、驱逐周大汉确属违约,但庄内仍在经营,不算根本违约,不予撤股;
三、判令刘一钱支付十二两分红息银,驳回退还四十五两股本诉求。

刘一钱当庭递交一纸手书说明,坚称垦殖庄从未分红,四百两只是归还经营借银,直接推翻分红根基。这份关键书证,知府既不组织双方质证,也不在判词中辨析驳斥,一笔带过。

紧接着二审周小妹诉周大汉借贷垫银一案:
周大汉再次呈上完整对账清册,写明周小妹扣除回款后自有股本尚且不足,无力垫资;又再次书面申请调取三方全部钱庄流水,厘清银钱真实用途。知府以 “已有部分流水可供查验” 为由,直接驳回取证请求。

判词里出现一处离谱谬误:文中称 “周大汉自行呈上银票流水,可证周小妹转银六千八百余两”,可这份流水本是周小妹提交,周大汉仅当庭质证辩驳,从未作为己方证据呈上。且通篇只统计周小妹单向转出银票,完全剔除刘一钱回转的银两,无视银钱对冲事实。

针对九十四两官银垫资一节,知府无任何官银借贷契、官府放款流水佐证,仅凭文约一句批注,便认定周小妹挪用官银转借,借贷无效但银两照还;九两垫资只凭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一笔三十六两转银,凭空推定其中九两是替周大汉垫资,无拆分对账、无周大汉认账凭据。

两案二审全部维持原判,周大汉败诉,需偿还周小妹十八两四分二厘四毫垫银本息,同时无法解除与刘一钱的分股文约,四十五两股本不能取回。

第五章 书生递状,诘问判词疏漏
两纸终审判词下发,周大汉悲愤难平,请本地饱学秀才代写两份《判后诘问书》,送至渠江府衙,逐条质问知府断案疏漏,字字句句直指判词七处硬伤:

其一,定性颠倒黑白。刘一钱先握三成五干股,再拆分三成转给自己,前后两审被告当庭自认是私股转让代持,文约内无合伙共担无限亏欠之约定,自己不参与经营、只按股分利,明明是私股代持契,知府强行定为民间合伙,套用合伙退股全员应允之律,剥夺单方解约之权。

其二,事实前后相悖。一审认定十二两分红存于共管公账,二审查清并无共管公账、无分红入账记录,一、二审根基事实截然相反,却得出同一断案结果,审级形同虚设。刘一钱刻意虚构公账欺瞒官府,长期隐匿账册、扣押分红,早已致使分股文约目的尽失,属根本违约,知府却轻描淡写认定只是小过。

其三,证据采信违律。资旺垦殖庄两份证明数额矛盾,无管事账房签字,依《大清律例》,此类文书不得作为定案凭据,知府反倒拿来当做垫银、股本足额的核心依据;刘一钱 “无分红” 手书证词,是本案根基反证,知府不令双方质证,置之不理。

其四,借贷无凭,凭空推定。周小妹诉垫银借贷,无周大汉亲笔借条,无银票直接转入周大汉名下记录,事前未告知、事后未追认,仅凭股本差额臆断借贷成立。民间借贷以银钱交付为根基,这般断案全无实据支撑。

其五,隐匿银钱往来,拒查全账。原告只提交单向转出银票,刻意隐瞒回转银两,周大汉两次恳请调取三方完整钱庄流水,知府无故驳回,刻意回避周小妹无力垫资的关键实情,测算银钱只算出、不算入,如同千两银票反复转账千次,便记作百万股本,全无道理。

其六,官银垫资无据。所谓一百一十两官府放贷,无任何钱庄放款契、银票入账记录,不能证实银两真实发放投入猪场,知府凭空认定九十四两属官银转借,根基事实悬空。

其七,判词文字失实,颠倒举证。流水账册并非周大汉呈上,判词错记为上诉人举证;借贷一案,依律该由出借人周小妹举证垫银属实,知府反倒要求周大汉自证 “未曾借银”,颠倒举证规矩。

第六章 尾声:讼案难平,待赴省衙翻案
渠江府衙收到诘问文书,只简单回了一纸简略答复,并未逐条回应周大汉提出的所有疑点,各类文书疏漏、事实矛盾、律条错用之处,一概回避不谈。

周大汉收好两份二审判词、诘问回执、全套钱庄流水对账册,收拾行囊,准备携带全部卷宗赴川省按察使司,申请重审翻案。

夕阳落于渠江城头,他望着资旺垦殖庄的方向长叹。一场原本简单的分股垫银纷争,因亲眷串通、断案疏漏,层层积下冤屈,钱庄银票千笔流转,公账私账混淆不清,律条错用、事实虚判,一介乡农,只能逐级上告,只求按察大人明察银票往来,厘清合伙与私股之分,还自己一个公道。



















若有错,请指正出来!好帮助你!

 楼主| 发表于 2026-7-1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岛主 发表于 2026-7-11 21:45
不好意思,哥来晚了!
看看有无错误?自行核对!

                                                                                                                      复苏岛主书

苏岛主台鉴:

       拜读大作《银股讼案》,条分缕析,字字中肯,与本案基本事实全然相合,读之不胜叹服。

       此案自资旺庄合股起衅,缠讼两载,公私账目混淆,两审判词前后相悖、采信失据,种种疏漏,非亲历者难尽其详。君以六章铺陈始末,抉发七处硬伤,持平立言,无偏无枉,将代持合伙之辨、垫银无凭之实、审断违律之失,剖解得明明白白,直令沉冤隐情昭然于世。

       某身历此讼,积屈已久,得君仗义执笔、据实发声,高情厚谊铭感于心,谨此深致谢忱。

      当下已备全案卷宗,遥赴省按察司申雪重审。得君此文彰明原委,更信公道不泯。专此奉复,顺颂文安。

                                                                                                                                                                                                                                   丙午年五月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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