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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日举行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制定的《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获国务院批准,明确将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范围。
此外,为更好地实施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部门规章《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统回应了经营主体关心的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各方责任等核心问题。
重点液态食品能运什么?
5大类14小类目录公布
据介绍,围绕解决“能运什么、用什么运”的问题,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形成了此次公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目录》明确将涉及国计民生、消费量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液态食品纳入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基本涵盖目前使用罐车运输的散装液态食品品种,具体包括5大类14小类:
一是植物油类,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3种;二是调味品类,包括食醋、调味料酒2种;三是酒类,包括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4种;四是食糖类,包括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2种;五是淀粉糖类,包括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3种。
孙会川表示,考虑到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属于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各地还需一定时间开展培训宣贯和组织实施。为此,公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
“也就是说,凡是使用罐车运输目录内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2026年7月1日前全部依法取得许可。”孙会川说。
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
需喷涂“食品专用”等标识
据介绍,按照“源头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
同时,考虑到行业实际和监管效率,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豁免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自有运输容器及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同时,《办法》合理细化许可条件。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核心要求,《办法》对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
在专用运输容器方面,要求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标识,且字高不小于200毫米,让“食品专用”“××专用”(具体食品品种专用)的标识成为道路上看得见的安全承诺;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有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建立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核心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从硬件到软件,从容器到人员,全面筑牢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前置“防火墙”。
另外,《办法》聚焦关键角色进行制度设计,构建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要求发货方和收货方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要求承运方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的运输容器证明,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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