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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成高管复决[2025]1476号 的陈述材料中造假[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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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 成高管复决[2025]1476号  的陈述材料中造假,其材料第4页该局陈述“核查过程中,被申请人调取《合作街道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所称商铺门牌号不在 《合作街道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

造假截图.png
高新市场监管局虚假陈述截图

微信图片_20251204233326.jpg
24栋10号商铺 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无烟道


本人向 生态环境城管局和公园城市局 调取 “负面清单”,发现 24栋10号商铺 由于无专用烟道,在清单禁止范围之内。
该局在此前多次投诉和行政复议中都存在虚构关键事实的行为,本次复议再次故技重施。


附《成都高新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禁止清单》
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工作安排,我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禁止清单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内;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四)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二、前款规定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
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
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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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好!关于您反映龙湖时代天街2栋、3栋、24栋10号商铺,餐饮店答复材料与现实不符的问题,经核实,按照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核查,该地址符合办理餐饮服务项目;第十二条,该地址未在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被投诉商家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登记。答复材料与事实相符。有疑义可联系我局028-60236907。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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