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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区划的划定一般与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同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规划建设原则,并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为目标。目前《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及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建筑区划一词做明确规定或解释,唯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对建筑区划进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认为,建筑区划是指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该理解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规定是相互呼应的,也即建筑区划与物业管理区域一致,笔者认为该理解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那么物业管理区域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一般以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出售前或现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为准,旧城区、城中村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综上,判断一个物业聚集区的建筑区划范围,可以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入手。出售前或现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我们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物业管理备案范围,而旧城区、城中村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我们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笔者也期待我国立法部门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建筑区划的认定标准,为业主共有部分的界定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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