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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娄底仲裁委员会在红网回复的投诉
娄底仲裁委员会:
你们好!你们的回复我以看到,现对你们的回复进行投诉。
1,你们说:因潘海林并非该仲裁当事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潘海林的仲裁裁决书娄仲裁字〔2007〕17号,是2008年6月16日签发的裁决书,首席仲裁员:刘中杰,仲裁员:贺英,周纯清,秘书:刘德彬。潘海林己预交的反请求仲裁费5000元予以退还,潘海林这算不算该仲裁案件当事人,其反映的问题是否不属实。
2。关于颜家祥反映的“申请人因是政府行为的拆迁引发补偿争议,仲裁委没有资格仲裁”的问题,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向本委申请仲裁。当时因百姓不懂法,在协议中才有不合法的条款,难道娄底仲裁委员会这个组织也不懂法吗?颜家祥的娄底仲裁裁决书娄仲裁字〔2007〔16号。他们是怎样混进娄底仲裁委员会的,他们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伸裁员的条仲: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委。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娄底仲裁委员会认为:冷水江市矿区采矿沉陷区治理工作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其与颜家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作为民事主体与颜家祥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财产权益达成的合意,且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故本委有权管辖。
娄底仲裁委会说:冷水江市矿区采矿沉陷区治理工作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系作为民事主体,有什么依据说是民事主体,在为他们串通违法犯罪欺民行为,为故意枉法裁决行为狡辩。
他们违反了(仲裁法)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严重违反了娄底市人民政府文件娄政发〔2003〕2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第(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娄底仲裁委员会的回复不要任何法律依据的。
3,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以转型办擅自制定的方案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8421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和100平方米的重建面积建房,娄底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审理中,参与了串通违法犯罪欺民的行列,参与了冷水江市行政行为对被拆迁百姓的“经济大屠杀”行为,颜家祥的房屋拆迁按娄政发〔2003〕29号规范性文件计算应当补偿4499929.78元,相差是534.37倍。何谈高于规范文件的补偿标准。
潘海林当时只补偿50677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规范性文件(2003)29号计算,应当补偿4968373.08元,相差是98.04倍,这就是高于规范性文件的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娄底仲裁委员会在红网百姓呼声的回复是在为首席仲裁员:刘中杰,仲裁员:贺英,周纯清,秘书:刘德彬的违法犯罪欺民行为狡辩,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欺压被拆迁百姓的快子手,其行为是在犯罪。娄底仲裁委员会是这样的黑暗和野蛮。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特报告前来,向上级领导和平台呼救!
呼救人:颜家祥,潘海林。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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