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难得看一次麻辣社区,现在来回复,看了一下之前的帖子,国法光芒万丈,城管义正辞严!我的照片数以千计!这句话您是教语文的,文法疏漏自己改。这句话的基础其实是所谓的国法,前面我看你说的国法实际是指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下位法不得加重上位法设定的义务或者减损上位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立法法确立的重要法治原则之一,从《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条写明的其所根据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均未发现相关禁止性规定,相关禁止性规定仅见于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2年6月10日颁发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07年废止。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两相对比,《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第一款增加了“学校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的表述,属于增设义务,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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