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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在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交警大队警察态度恶劣、敷衍塞责的举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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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1日,我在德阳市冯店镇发生了车辆碰撞事故,2026年2月21日上午10点40左右我立即进行了报警处理,由于冯店镇没有交警大队,此事件移交到了仓山镇交警大队,在我们从冯店镇赶到仓山交警大队处理此问题时,相关人员在没有了解事情的原本真相时,就立刻判定我全责,我当时对此提出了异议,然后交警叫我下午2:30再过来,我在仓山镇逗留到了3:00才开始处理此事件,该交警在我们没有写任何事故说明情况之前,没有了解事情本源的情况下,就直接说你是否接受你全责,我说我上午提出了异议,他不情不愿的让我开始写事故情况,说明写完也并没有采取相关的一个措施,我对此表达了我的异议,并要求他调查相关的一个事件,询问他可以通过调监控去判断主次责任,他说我都不知道你在哪里,我怎么去调监控,他根本都不了解事情的本源和经过,就能够判定这是谁的全责或主次责任??因此我举办该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偏袒另一方且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当、不规范,态度恶劣敷衍塞责并且着装不规范,将执法记录仪别于警号之上,警号作为人民警察的第二个身份象征,我认为应该是可以光明正大的公开给人民群众的。此后我要求另外派一位警察来给我解决,他们派出了副所长,而副所长不仅没有给我解决问题,不断地指责讽刺我的肢体动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并反问我来自哪个单位以及我是干什么的,没有听我的一个问题诉求,不断质问当事人是谁,我说我就是当事人,他逃避与我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上我全部进行了录音以及交警大队也有相关的视频。最后我想说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切实的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在执法过程中敷衍搪塞、态度恶劣,充当和稀泥的角色,只想尽快的敷衍完工作,不去调查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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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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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一、2026年02月21日10时41分许,交警大队巡逻五中队接到报警:在冯店场镇世纪优选超市外路段处,一辆小车与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冯店派出所交警中队先期到达现场对该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登记,后双方当事人于12时40分许到交警大队巡逻五中队进行事故处理。据双方陈述:您当日10时40分许驾驶川ACG7009号小型轿车行至事发地后停车,在开启车门过程中致使后方由丁某荣驾驶电瓶车发生碰撞。因未在现场发现能反映事故全过程的视频记录,且当事双方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警告知您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您当即表示有异议,并质疑丁某荣驾驶的电瓶车车速过快。期间民警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告知您相关法律规定,但您仍对其责任有异议,并质疑办案人员敷衍、不公正。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交警大队将在规定期限内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作出事故认定。三、交警大队已对该民警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其规范接处警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10000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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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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