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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方案,2026年在有条件的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比较规范的运行机制。2027年全省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实现与社会福利及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促进商业护理保险及护理相关产业发展。2028年基本构建起责任共担、公平适度、科学规范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医养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产品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
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随同参保的特殊人员,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视同参保。
筹资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单位职工总体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15%、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费率0.15%、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费率0.15%、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0.2%费率启动,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保障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申请评估符合条件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层面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保障内容
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统筹区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目录内服务项目可通过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入住护理等方式实施。根据国家层面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待遇标准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全省统一最高支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重度一级失能900元/月·人、重度二级失能1000元/月·人、重度三级失能1100元/月·人;单位职工分别为重度一级失能1300元/月·人、重度二级失能1400元/月·人、重度三级失能15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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