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信访复查机关表述错误的说明 经核实,该情况属实。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按照规定,对我镇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我镇在文书中告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确属对法规条文的适用错误,不符合程序规定。对于该文书在审核把关环节出现的疏漏,我镇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举一反三,严格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审核流程。 二、关于后续回复中条款引用的说明 对于文中提及的“回复”中引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辩解的情况,经核查,该回复未能准确把握法规原意,将复查对象表述为“向镇政府申请”确属理解偏差,且在答复中未能清晰解释文书录入日期与实际收件日期不符的问题,仅以“经办人员疏忽”带过,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对此,我镇已责令相关(中心)办及人员深刻检查。需要强调的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向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是清晰且唯一的,不存在任何歧义。同时,根据《四川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三、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 此次事件暴露了我镇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业务不精、作风不实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了困扰,也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对此,我们再次向信访人及广大网友表示歉意,并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立即组织全体信访及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及省、市相关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核心程序进行专题培训,确保人人懂法、严格依法。 2.完善审核机制。严格文书“三级审核”制度,所有对外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告知书等,必须经业务人员拟稿、分管领导核稿、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出,坚决杜绝程序性和常识性错误。 3.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非常感谢您以这种方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下一步,太公镇人民政府将以此为鉴,深刻反思,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感谢广大网民和信访人的监督与支持! 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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