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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如此“解读”条例,谁给的底气?——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政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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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解读”条例,谁给的底气?——评太公镇信访回复中的常识性硬伤

一份信访回复,本应是化解矛盾、回应诉求的“定心丸”,却因回复人员的业务水平欠缺,沦为了让人啼笑皆非的“反面教材”。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人民政府针对信访人诉求的两次回复,字里行间暴露的认知偏差与法条误读,不仅未能解决问题,更让基层治理的专业性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先看这份2025年9月25日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结尾处赫然写着“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昭化区太公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稍有信访常识的人都能一眼看出端倪:信访人对镇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服,却要向“原办理机关”镇政府自身申请复查,这无异于让被告给自己当法官,既违背程序正义,更与法规明文相悖。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信访人指出的这一明显错误,2026年2月26日相关回复人员非但没有正视问题,反而搬出《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强词夺理”。该条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短短一句话,核心关键词“上一级机关”被回复人员刻意忽略,硬生生将“向镇政府申请”解读为“符合条例规定”,这般“指鹿为马”的解读能力,实在令人咋舌。

更值得玩味的是,回复中还将文书录入日期与实际收件日期不符的问题,轻描淡写为“经办人员文书录入疏忽”,仅以“严肃批评教育”草草收场。一边是对自身程序错误的敷衍了事,一边是对法规条文的肆意曲解,双重标准之下,尽显业务能力的短板。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回复文书的严谨性、法规解读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群众的信任度。太公镇这位回复人员,既不熟悉信访条例的核心条款,又缺乏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将明显的程序错误辩解为“完全符合规定”,这般“硬洗”的操作,不仅消解了信访工作的严肃性,更寒了群众的心。

基层治理,细节见真章,专业是底线。一份合格的信访回复,从来不是靠“曲解法条”“回避问题”撑起来的。希望太公镇相关部门能正视此次暴露的人员能力短板,加强业务培训,让回复人员真正读懂、吃透法规条文,别再用这种“低级错误”消耗基层公信力,更别让“信访为民”的初心,毁在一纸荒唐的回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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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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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信访复查机关表述错误的说明
经核实,该情况属实。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按照规定,对我镇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我镇在文书中告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确属对法规条文的适用错误,不符合程序规定。对于该文书在审核把关环节出现的疏漏,我镇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举一反三,严格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审核流程。
二、关于后续回复中条款引用的说明
对于文中提及的“回复”中引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辩解的情况,经核查,该回复未能准确把握法规原意,将复查对象表述为“向镇政府申请”确属理解偏差,且在答复中未能清晰解释文书录入日期与实际收件日期不符的问题,仅以“经办人员疏忽”带过,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对此,我镇已责令相关(中心)办及人员深刻检查。需要强调的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向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是清晰且唯一的,不存在任何歧义。同时,根据《四川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三、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
此次事件暴露了我镇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业务不精、作风不实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了困扰,也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对此,我们再次向信访人及广大网友表示歉意,并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立即组织全体信访及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及省、市相关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核心程序进行专题培训,确保人人懂法、严格依法。
2.完善审核机制。严格文书“三级审核”制度,所有对外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告知书等,必须经业务人员拟稿、分管领导核稿、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出,坚决杜绝程序性和常识性错误。
3.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非常感谢您以这种方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下一步,太公镇人民政府将以此为鉴,深刻反思,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感谢广大网民和信访人的监督与支持!
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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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信访复查机关表述错误的说明
经核实,该情况属实。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按照规定,对我镇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我镇在文书中告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确属对法规条文的适用错误,不符合程序规定。对于该文书在审核把关环节出现的疏漏,我镇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举一反三,严格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审核流程。
二、关于后续回复中条款引用的说明
对于文中提及的“回复”中引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辩解的情况,经核查,该回复未能准确把握法规原意,将复查对象表述为“向镇政府申请”确属理解偏差,且在答复中未能清晰解释文书录入日期与实际收件日期不符的问题,仅以“经办人员疏忽”带过,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对此,我镇已责令相关(中心)办及人员深刻检查。需要强调的是,《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向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是清晰且唯一的,不存在任何歧义。同时,根据《四川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三、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
此次事件暴露了我镇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业务不精、作风不实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了困扰,也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对此,我们再次向信访人及广大网友表示歉意,并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立即组织全体信访及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及省、市相关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核心程序进行专题培训,确保人人懂法、严格依法。
2.完善审核机制。严格文书“三级审核”制度,所有对外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告知书等,必须经业务人员拟稿、分管领导核稿、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出,坚决杜绝程序性和常识性错误。
3.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非常感谢您以这种方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下一步,太公镇人民政府将以此为鉴,深刻反思,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感谢广大网民和信访人的监督与支持!

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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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昭化区网信办 发表于 2026-3-16 10:17
一、关于信访复查机关表述错误的说明经核实,该情况属实。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 ...

太公镇信访文书程序违法、日期造假的问题,官方回复。通篇看完,我只觉得四个字:厚颜无耻!
字里行间全是傲慢和敷衍,面对如此严重的行政错误,该镇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批评教育”!
——“责令深刻检查”!

我笑了,这叫追责吗? 这叫走 “过场”!
基层干部拿的是人民的俸禄,犯的是法律的红线,换来的只是 “批评教育”?那以后谁还敬畏法律?这种 “批评教育” 就是对违法行政的纵容!

正义诉求:不接受 “和稀泥”
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就三条:
换人查:太公镇自己查自己,必然会包庇,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真追责:不能只批评个办事员,谁审核的?谁批准的?谁负主要责任?必须给处分、必须通报!
得改好:撤销所有错误文书,拿出真正懂法、负责任的人来重新办事,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官有所畏,民有所安。
如果太公镇继续这种 “避重就轻、拒不追责” 的无赖行径,我们只能向上一级部门继续反映,直到邪不压正!

发表于 2026-3-3 1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干部的业务水平有限导致老百姓的利益受损,谁来拯救!?

 楼主| 发表于 2026-3-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书才能达理。一个人若想在社会上立身处世,首先需从读书明理开始。而一个人对社会最大的贡献,莫过于将个人行为升华为国家行为,最终成为历史行为的一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解读条例,谁给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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