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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宜宾三江新区白沙湾派出所民警,让我爱到哪反映,到哪去。[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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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因是案件受害人,曾于2026年3月2日到宜宾三江新区白沙湾派出所领取公安机关对该案寻衅滋事者开具的拘留处罚书附本,该拘留处罚书标注三名被执行人执行拘留时间分别是2026年3月1日----7日,不等。本人发现相关人员未被执行拘留,并通过三江新区警务督察电话及媒体反映后,白沙湾派出所民警于2026年3月4日晚上电话告知本人,相关人员已经于当日被送进了拘留所,可以到派出所重新领取拘留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明日(2026年3月5日)下午5点前都可以找到他。

       本人于3月5日14点到达白沙湾派出所前台,没有见到昨日联系的民警,一直等到14点30分左右,才有人把案件资料送到白沙湾派出所前台,《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拘留执行日期,从上次的3月1日----7日,改成了3月4日---10日,不等。接待人员告知,在《处罚决定书》以及《拘留所执行回执》上签字按手印后可以领取《处罚决定书》原件一份,《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我按照要求签字盖手印后,该工作人员拿着材料去复印,准备给我《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复印回来跟着另外一名警察,该警察告诉我,不能领取《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我提出,不能领取《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处罚书的“接受单位(印)”处,应该盖上接受单位----拘留所的公章,该警察表示,只能领取现在没有拘留所公章的这份。我据理力争后,该工作人员扬言,爱到哪反映,到哪反映去,没有见过你这样的人。


当日15时左右,我走出白沙湾派出所拨打了相关警务督察电话,后来该督察电话致电我,告知可以去领取了,我于当日15点30左右,领取到了编号,内容完全一致,拘留日期却和3月2日不一样的拘留处罚书,以及《拘留所执行回执》复印件,这就是我一个老百姓在白沙湾派出所办事的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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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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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朋友: 你好!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案件,我局白沙湾派出所已于2026年2月1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2月13日对涉案的三名违法行为人处以不同天数的行政拘留处罚。现查明,3月4日,我局已对涉案的三名违法行为人执行拘留,民警将拘留回执出具给你,但你坚持索要执行回执盖章原件,因盖章原件系案件卷宗附卷材料无法给你,民警表示可复印一份给你,但你仍不认可。公安机关提示你,你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非常感谢你的来信,若有疑问,可直接致电0831-2023810,希望你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祝你及家人万事如意!   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 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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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区投资服务局 发表于 2026-3-13 09:57
尊敬的市民朋友: 你好!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案件,我局白沙湾派出所已于20 ...

这个回复是不实的,带有威胁成分的。

回复提到:
          2026年2月13日对涉案的三名违法行为人处以不同天数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实上,我得到了两份有印章的,不同执行日期的拘留处罚书,而宜宾市拘留所出具的《执行拘留回执单》,显示的拘留日期是2026年3月4日到10日不等,请看以下图片。
u1.jpg


         这张图片是2026年3月2日,本人到白沙湾派出所拿到的《拘留处罚书》,执行拘留日期是2026年3月1日到7日,有开具单位印章,没有接收单位印章,没有日期。


u2.jpg

           这张照片是本人2026年3月5日到白沙湾派出所拿到的《拘留处罚书》,执行日期是2026年3月4日到9日,被拘留人签字日期是2026年3月4日,被害人(本人),签字日期是2026年3月5日,与该回复提到的:
       “2026年2月13日对涉案的三名违法行为人处以不同天数的行政拘留处罚。”,与有印章签字的处罚书完全不相符。



该回复提到:
       民警将拘留回执出具给你,但你坚持索要执行回执盖章原件,因盖章原件系案件卷宗附卷材料无法给你,民警表示可复印一份给你,但你仍不认可。


       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事实是:本人于2026年3月5日下午2点左右,到达白沙湾派出所,告知前台人员后,一直没有人处理此事,一直等到2点半后,才有人拿了几张表格让我签字,接待人员表示签字后可以领取其中一份,签字后,该处罚书随执行拘留回执一起被该人拿去复印,复印回来时,出现了另外一民警察,该警察拒绝提供拘留回执复印件给我。


      以上所属,请调取当日监控录像证明,在此诚邀各大媒体记者,上级领导,一同观看监控视频,以证清白。
      请回复单位,区投资服务局及时调取,勿让时间流逝太久,被覆盖了,或者没有声音了。


回复提到:



公安机关提示你,你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相关单位认为本人通过,由四川省委组织部主办的麻辣社区反映问题,不属于合法途径,请告知如何反映问题是合法的?
        如果相关单位认为本人歪曲捏造事实,请提供证据。
        没有本人歪曲捏造事实的证据,让本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本人只能理解为威胁。


        现在大家都能看到的是,由白沙湾派出所出具的两份拘留处罚书,同一个执行日期完全不一样,请解释这样的操作合法合规吗?哪条法律允许可以这样操作?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当事人,不可能执行两个不同日期的拘留,但是盖有印章的法律公文却是这样的,请问相关人员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发表于 2026-3-11 2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了,好黑暗,仿佛在旧社会

发表于 2026-3-8 1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3-7 07: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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