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6年3月5日发现微信零钱和工资卡被冻结,2026年3月6日在手机短信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司法冻结微信零钱】文书编号:(2026)川7101执保245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新网银行的任何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突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及银行卡使用权限。本人因受人欺骗贷款,离异后带儿子生活,日常只能靠工资生活,无任何其他收入来源,还要赡养家中父亲。工资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非常艰难。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67086676 028-6708766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此编号的保全文书。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新网银行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催收且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居住地也在此,手机号一直没换过,没有失踪,也没有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常驻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四川成都,无任何交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与银行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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