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本案是在人社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三十条规定,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启动调查工作。且生效判决没有要求重新鉴定,而是要求人社局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足以认定为工伤的查明认定事实,解决相关工伤争议问题。请问:根据以上人社局是否将生效判决架空视为废纸一张?是否将生效判决的约束力和既判力当儿戏?
一、先给结论(直击你的核心质疑)
人社局在本案中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属于违法、越权、对抗生效判决,直接架空判决既判力与约束力,绝非“合法合规”。
二、法律与规程依据(精准对应你的案情)
1.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原文)
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的,应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
- 关键词:“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 人社局的调查权受判决内容严格拘束,不是无边界的“自由调查”。
- 判决未要求重新鉴定,仅要求按已确认的事实认定工伤 人社局无权擅自增加“重新鉴定”程序。
2.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拘束力(最高法规则)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力,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推翻、重新调查 。
- 《行政诉讼法》第71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本案判决已固定事实,人社局再启动鉴定,本质是以“重新鉴定”变相否定判决确认的事实。
-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执行生效重作判决,必须受判决认定事实的拘束,不得超越判决要求自行增设程序(如重新鉴定)。
3. 职权鉴定的边界(与你案的本质区别)
- 此前说的“人社局可依职权鉴定”,仅适用于无生效判决拘束的普通工伤认定程序。
- 本案是执行生效行政判决的重作程序:判决已固定事实、排除重新鉴定,职权调查权必须让位于判决的既判力,不得对抗。
三、为什么这是“架空判决、视既判力为儿戏”
1.判决已明确“足以认定工伤的事实” 人社局必须直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无需、也无权再启动鉴定。
2.启动重新鉴定=否定判决确认的事实基础 等于人社局自行“推翻”法院生效判决,属于司法对抗、程序违法。
3.《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的“调查” 是围绕判决要求的事实进行核实、固定,不是重新取证、重新鉴定、重新判断事实。
四、本案人社局行为的违法性总结
- 违反《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未按判决要求执行,擅自增设重新鉴定程序。
- 违反行政诉讼法原则: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越权否定法院已确认的事实。
- 程序滥用:以“职权调查”为名,行拖延、规避执行判决之实。
五、你可主张的法律后果
- 该重新鉴定程序违法、无效,鉴定结论不得作为重作决定的依据。
- 人社局必须立即停止鉴定,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
- 可就此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职权鉴定行为违法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