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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问政绵阳,我为老百姓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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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执行判决只执行判决判项,而将生效判决架空视为废纸一张,将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事实的既判力和约束力当儿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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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2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1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期详细情况见:四川群众呼声] 绵阳市组织部驻派纪监组把党的巡视巡察当儿戏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解释:该“要求”包括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事实等全部内容!1、绵阳市人社局认为该规定的“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启调查”,仅是按照判项执行就行,不执行判决其他内容。只要认定书被撤销,即全部错误、人社局可从零开始”;完全无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约束力;导致判决形同虚设及程序反复空转;导致每一次的胜诉判决未能发挥定分止争作用,对案件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将生效判决对各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的判决架空,视为任何作用不全的废纸一张。 2、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对该规定的“要求”解释的很清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全部内容执行;即、包含“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认定事实及鉴定)、法律的适用(举证责任承担)、程序的规范(按照应当收取的眼部《鉴定意见书》)及判决判项等,判决全部全部内容执行,而非被申请人错误理解的仅执行判决判项”。3、2025年11月7日经开法院向被申请人出具的《督办函》,正是按照省高院2025年10月13日对绵阳两级法院的意见:“请加强与审判部门沟通,请执行法院结合判决认定事实执行而非仅依据判项执行”作出。该《督办函》是在经开法院执行局张奕局长,2025年10月15日与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及本院赵副院长沟通后形成,但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该《督办函》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正确解释:《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无效,应当撤销!1.被申请人自认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无效: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9日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理由是需要等待鉴定及鉴定结论近期无法作出,因此需要中止工伤认定。但从被申请人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人社公开告知﹝2026〕1号,证实其按照自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属无效。原因是:本案已经有了该规定的“司法机关结论依据”,即5号、42号及224号终审维持原判的两份生效判决,以及分别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腿部《华西鉴定意见》和眼部《陕西佰美鉴定意见》,足以解决腿部和眼部为工伤问题,根本无需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即便违法取得《司法鉴定意见》,也应当归属于社会机构的意见,不属于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2、违背最高法第69号指导案例宗旨和原则: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撤销《中止工伤认定时效通知书》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确需进行工伤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正确解释:人社局重新鉴定不符合规定的确需鉴定及中止情形!本案有法院查明认定的合法有效的,足以解决腿部为工伤的《华西鉴定》,足以解决眼部为工伤的《陕西佰美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26-3-16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问:本案是在人社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三十条规定,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启动调查工作。且生效判决没有要求重新鉴定,而是要求人社局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足以认定为工伤的查明认定事实,解决相关工伤争议问题。请问:根据以上人社局是否将生效判决架空视为废纸一张?是否将生效判决的约束力和既判力当儿戏?

一、先给结论(直击你的核心质疑)

人社局在本案中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属于违法、越权、对抗生效判决,直接架空判决既判力与约束力,绝非“合法合规”。

二、法律与规程依据(精准对应你的案情)

1.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原文)

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的,应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

- 关键词:“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  人社局的调查权受判决内容严格拘束,不是无边界的“自由调查”。

- 判决未要求重新鉴定,仅要求按已确认的事实认定工伤  人社局无权擅自增加“重新鉴定”程序。

2.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拘束力(最高法规则)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力,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推翻、重新调查 。

- 《行政诉讼法》第71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本案判决已固定事实,人社局再启动鉴定,本质是以“重新鉴定”变相否定判决确认的事实。

-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执行生效重作判决,必须受判决认定事实的拘束,不得超越判决要求自行增设程序(如重新鉴定)。

3. 职权鉴定的边界(与你案的本质区别)

- 此前说的“人社局可依职权鉴定”,仅适用于无生效判决拘束的普通工伤认定程序。

- 本案是执行生效行政判决的重作程序:判决已固定事实、排除重新鉴定,职权调查权必须让位于判决的既判力,不得对抗。

三、为什么这是“架空判决、视既判力为儿戏”

1.判决已明确“足以认定工伤的事实”  人社局必须直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无需、也无权再启动鉴定。

2.启动重新鉴定=否定判决确认的事实基础  等于人社局自行“推翻”法院生效判决,属于司法对抗、程序违法。

3.《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的“调查”  是围绕判决要求的事实进行核实、固定,不是重新取证、重新鉴定、重新判断事实。

四、本案人社局行为的违法性总结

- 违反《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未按判决要求执行,擅自增设重新鉴定程序。

- 违反行政诉讼法原则: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越权否定法院已确认的事实。

- 程序滥用:以“职权调查”为名,行拖延、规避执行判决之实。

五、你可主张的法律后果

- 该重新鉴定程序违法、无效,鉴定结论不得作为重作决定的依据。

- 人社局必须立即停止鉴定,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

- 可就此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职权鉴定行为违法并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26-3-24 0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按照四川省人社厅要求的纠正错误《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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