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8日是第116个国际劳动妇女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联合公开发布一批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从众多案件中精心筛选,兼具代表性与示范意义,如同一面面镜子,映照出司法机关在守护“她”权益中的多维发力与坚定担当。同时,法院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评价、指引功能,引导广大女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警示全社会成员尊重女性、善待女性,自觉摒弃性别歧视与陈规陋习,共同营造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关爱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案例一:遗产继承起纠纷,威胁恐吓遭禁令
【基本案情】
2024年曾某去世,曾甲与曾乙在其继母邓某不知情基础下,取走部分曾某名下银行存款。后又采用曾某未再婚等虚假陈述取得公证书,取走曾某剩余存款。邓某发现后,与公证处进行确认,公证处要求曾甲、曾乙返还邓某应得份额。二人表示不会退还相应款项,并两次到邓某住所进行威胁恐吓,邓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禁止曾甲、曾乙靠近邓某住所地,禁止曾甲、曾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邓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恐吓。并在裁定中载明,如曾甲、曾乙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利用信息差或暴力手段侵占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制止了被申请人的威胁恐吓行为,更通过明确的法律后果,为申请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屏障。也及时阻断了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升级的通道,为后续遗产继承纠纷的公正处理创造了安全、有序的环境。
案例二:孕期及产后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何某(女)与陈某于2024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在何某怀孕期间,陈某多次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曾因何某外出参加同学会,回家后就遭受陈某三十多个耳光,导致何某在孕期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2024年12月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向区民政局申请离婚,但因胎儿已足月被劝阻。2025年4月,何某分娩后不足半年,陈某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住院治疗。何某认为,其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地伤害,尤其在孕晚期和分娩后,陈某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其再不能继续与之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由何某抚养婚生女,并请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怀孕三个月的时候即2024年7月左右,被告与原告因原告是否应去参加同学聚会问题而产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三十一个耳光,情节较为恶劣。同时在2025年4月23日,因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推搡的侵害行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向被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特别是在原告怀孕期间以及产后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经济能力以及本地区的生活水平,酌定由被告支付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打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对孕期及分娩后的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通过适用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方的损害,另一方面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彰显出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严厉打击家庭暴力、坚定保护妇女权益的司法立场。
案例三:为家庭作出应有贡献,离婚时请求经济帮助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罗某与任某(女)于2008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2月、2015年11月先后生育了两名子女。生育长女后,任某随丈夫罗某前往西藏务工、做生意,日子渐有起色。后夫妻二人将子女带在身边,任某的重心也转向了家庭及子女教育。2020年开始,因疫情原因,罗某生意逐渐转入困难。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2年,任某查出罹患乳腺癌,便回到荣昌疗养。夫妻二人因此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25年1月,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并主张二子女的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某以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罗某支付经济帮助金。
【处理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任某夫妻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尽量调解二人和好。但是,罗某离婚意愿强烈,任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对家庭作出了贡献,加上现在患有癌症,需要治疗,无劳动能力,故要求罗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后经法院多次调解,罗某同意支付任某经济帮助金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任某作为女性,在与罗某的婚姻生活中,前期随罗某做生意,待生意较为稳定后,又回归家庭承担起照顾家庭子女的义务。任某对家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任某身患疾病,工作、生活都存在一定的困难,罗某仍在从事饭店生意,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也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故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任某对家庭的贡献、因患病导致的就医、劳动能力缺乏以及罗某的负担能力等,调解罗某向任某支付经济帮助金150000元。罗某在经过充分考虑后,最终同意前述调解方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在本案中适用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仅和平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也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三次试管婴儿未成功,辅助生殖身心付出纳入离婚补偿考量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姚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姚某不孕不育,导致双方婚后无法生育。其间李某为了生育子女,维护夫妻关系,辞去工作,花费10万余元共三次进行试管婴儿均未成功。后李某身心遭受伤害,且与姚某较少共同生活,双方关系逐渐冷淡,矛盾越来越深,李某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希望获得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起诉离婚,姚某同意离婚,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因婚后姚某身体原因,李某先后于2021年、2022年进行了三次试管婴儿手术,该过程对李某身心带来的影响和伤害是客观存在且不可磨灭的,为了孕育原、被告共同的子女,李某所作出的牺牲和努力有目共睹,综合考虑李某所受损害及姚某经济状况,酌定姚某支付李某女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对女性身体、心理、职业发展等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显著影响,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不仅是对妇女生育过程中特殊付出的法律认可,也是实现实质公平、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平衡婚姻关系的重要体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