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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车位销售新规:住宅配比内车位禁售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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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7日起,成都正式实施车位销售管理新规。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的通知》,针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核心明确规划配比内的住宅项目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住宅配套车位销售分两个阶段执行,新规有效期三年。

    根据新规,本次政策调整核心为优化含住宅类商品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明确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开发企业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分为两个阶段,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

    其中,第一阶段销售期内,开发企业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3个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阶段销售需满足明确的准入条件,即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满1年,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1年。

    新规同时设置了刚性的车位预留要求: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满1年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分批次取得预售许可则取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总车位数)的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1年的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的预期需求。

    在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开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可售车位及预留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车位(不含预留车位),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销售,无个数限制。

    针对含住宅类多业态开发项目,新规明确按照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阶段执行,满足二阶段销售条件和预留条件且公示完成后,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含住宅、商业等全部业态)可不受各业态的配套车位配比限制进行购买。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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