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延包试点)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延包试点、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共15条具体措施。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为积极稳妥做好延包试点工作,202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省从村组开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党中央部署,今年我国将在29个省(区、市)全面开展整省试点。
二轮承包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土地等发生一定变化,涉及农村承包地的矛盾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意见明确,依法维护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对前期试点中各地的做法经验,意见进行了总结提炼,提出鼓励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决突出矛盾。
一条主线: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坚持”,包括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个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 意见强调稳妥有序开展延包试点工作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首要的就是坚持延包原则。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要在“大稳定”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
总体要求
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严禁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平均承包,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考虑、循序渐进,科学合理安排进度,做好矛盾纠纷调处,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安宁。
稳妥有序开展延包试点
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 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跨区域协调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且不得新增。通过依法开垦、复垦及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耕地要严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 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制度,对出现互换、转让等情形的,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 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承包方、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可依据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搞统一换发证书,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充分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 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不鼓励大规模长时间流转农村土地。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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