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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反映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黄正超同志违规出租集体土地、侵害群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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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1210日,菜坝镇菜坝社区七组组长黄正超,在未召开本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会议、也未征得本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菜坝镇菜坝社区七组”(乙方)与宜宾高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临时用地租赁协议》。
该协议内容严重侵害了本组村民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村民民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亦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本案中,黄正超作为村民小组长,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取得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代表集体对外出租土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
二、 协议内容涉及重大集体利益,风险巨大
1. 土地面积大: 协议约定出租土地面积为52.23亩。
2. 金额巨大: 年租赁费高达627,804.60元(陆拾贰万柒仟捌佰零肆元陆角),涉及本集体巨额财产收益。
3. 长期占用: 协议虽名为“临时用地”,但租期为一年,且期满后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协议。这实质上赋予了对方续租的权利,可能导致土地被长期占用,影响村民长远生计。
4. 补偿标准不合理: 协议中租赁费计算方式为“参照宜宾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及林木补偿进行合并计算”,将本应属于土地经营收益的租金与补偿费用混同,且该标准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未经村民集体讨论和公开评估,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风险。
三、 未经授权签署,协议效力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黄正超在未获得七组集体授权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其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本组村民对此毫不知情,也未予追认。因此,该协议对我组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 可能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黄正超作为基层管理人员,其私自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 违反廉洁纪律: 可能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群众利益,菜坝村7组村民多次上访,并要求村该村委书记黄智春以及相关村镇领导就该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说明,并给予处理方案,该村镇领导派出陈国良,陈天春等人与村民进行协商,但陈国良、陈天春,并未就村民所要求事项给予完整答复和具体解决方案,且在协商期间多次暗示村民会再阻挠施工会受到打击报复,后经村民核实,陈国良、陈天春等人并不属于村镇领导班子,而是属于拆迁办工作人员,村民多次要求公示其身份陈天春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向村民群众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并欺骗群众,谎称自己是项目施工负责人。
2. 违反工作纪律: 在土地租赁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办事,擅自做主,造成不良影响。
3. 涉嫌职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况下属于监察对象,其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构成职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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