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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失效的送达: 一位退休干部的遭遇@仪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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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失效的送达: 一位退休干部的遭遇
关于维护本案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防止因被告恶意串通虚假陈述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声明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全程参与了经您主审的诉被告谭春阳父子(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审理的公正性与准确性,防止因证据或事实认定偏差导致冤假错案,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原则,发表声明如下:
一、坚决捍卫诉讼基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核心主张。本案的核心主张是被告谭春阳父子(媳)共同侵权,要求履行债务。原告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谭春阳因违约责任导致涉案房屋第一次交易中止。通过第三方出面,原被告双方达成涉案房第二次交易共同合意。被告谭春阳故意隐瞒债务。在涉案房产第一次交易中止期间,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被告谭春阳迅速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近亲属即次子谭驰夫妇名下。原告就债务问题与被告谭春阳提出交涉。被告谭春阳主张“错账包来回”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商中被告谭春阳因反悔出现第三次违约。被告谭驰夫妇以其作为诉讼主体为由,主张其系独立、单方以全款向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然而,该主张缺乏房屋买卖的实质内容、具体的交易过程、交易信息及交易凭据等证据支持,其目的实为消灭(被告谭春阳所负的)债务。
2、核心证据。被告谭春阳主动发话与原告沟通的通话录音清晰完整。从中明确了涉案房屋第一次交易中止,原告全额返还被告预付款14万元人民币,双方同意通过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确认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关系;澄清了原告向被告出具32万元购房款的“清条”中,被告谭春阳仅以现金支付原告18万元人民币,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真相。原告调取银行转账明细记录后,被告谭春阳否认“错账包来回”的主张,并向原告代理人表示“我还了他的,还的现金。他拿到银行去取的房产证出来”,不仅与原告按月从工资中支付银行抵押房屋贷款,更无大额现金提前还款提取房产证的事实不符;还否认通话录音“我没说那些,是他说的。”被告谭春阳利用原告无法预见的诉讼风险,要求原告配合履行房产过户流程,虽然直接形成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到次子谭驰夫妇(被告)名下,“清条”却是原告出具给付款方谭春阳(被告)本人的状况,但具有实质赠与的特征。
3、法律依据。原告在醉酒状态下形成的32万元购房“清条”,其中被告谭春阳已支付原告18万元现金,尚未清偿本案债务14万元。第二次交易洽谈中,由于原告惯性思维出现“你给了14万元嘛”的口误,被告谭春阳回应“对对还差你18万。”并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由此隐瞒14万元债务的事实。导致房款实际未付清,房屋所有权转移。庭审中被告方表示“清条”丢失了而未出示。“清条”性质不明,原告未实际收齐款项,该“清条”具备虚假意思的表示。“清条”缺乏银行转账,现金收据证据“三性”要求和证明标准,具备不真实交易的表示。也无法证明债务已实际清偿。被告谭驰夫妇与被告谭春阳是近亲关系,无真实付款,无完整的履行证据。被告父子(媳)通过涉案房产权过户使责任财产减少,构成《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原告已交付房屋,按被告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流程,履行了主要义务。上述要件成立,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否定实质交易关系。提请法庭认定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予以保护。
二、坚决拒绝并谴责被告谭春阳父子(媳)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的行为
1、故意捏造事实行为。被告谭驰通过微信表示,自己独立出资28万元直接交付原告,单方购房,其行为与父辈没有任何关系。由此否认了被告谭春阳先后两次与原告进行涉案房交易过程,和被告谭春阳复购房屋分次支付原告18万元现金的关系。且证人与被告谭驰夫妇存在利害关系,于事实法律依据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不能形成完整的动机逻辑和行为逻辑链。
2、被告谭驰夫妇办理涉案房产权登记时间闭环。被告方表示涉案房通过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是实。但第三方是在涉案房第一次交易中止,间隔3个月以后,受被告谭春阳请托,才出面促成买卖双方开始第二次交易,被告谭驰夫妇没有到场。即涉案房于2017年7月5日第一次交易中止,仅距2017年7月14日9天之内,却又办理了涉案房产权过户登记,交易模式不合常理。时间早于第二次交易之前,与第三方证实被告谭春阳“他们想买房”,饭局当晚处于“天很冷了”季节特征截然相反。涉案房产权过户登记在前,“清条”出具在登记之日起半年之后。在时间逻辑上,时间线断裂。故此,请求法庭对本案关键环节予以甄别与审查,特别防止因被告谭驰夫妇捏造事实冤枉原告,被告谭春阳父子(媳)恶意串通虚假陈述,避免法庭认定事实出错的典型冤假错案发生。
3、欺诈行为不容于法治社会。被告谭驰的微信证据,由原告提告法庭。旨在揭露被告谭驰夫妇以虚构资金交易记录欺诈原告的事实佐证。被告方没有也无勇气提交法庭调查质证。天下没有原告“自证其罪”的道理!
三、涉案房网签合同存在重大疑问,有待查证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方出示涉案房网签合同复印件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网签合同的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所涉网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有过形式和流程的意思表示,但它记载的具体事实并非客观发生,与涉案房交易的时间线相悖。涉案房登记时间处于第一次交易中止期间(买售双方产生尖锐的对立情绪,因此才出现第三方介入),与同年11月下旬被告谭春阳接收涉案房钥匙翻新房屋客观事实矛盾冲突,时间节点异常。因此,本案网签备案合同缺乏其它佐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鉴于缺乏共同申请条件受限,原告申请法院下达《调查令》,向住建部门调取涉案房网签合同原始记录,网签同合编号,合同变更日期及变更内容,备案状态截图或证明文件,网签合同首次录入时间,以及原告手签合同文本原件,查明相关事项。请求审判长依据原告“清条”签暑日期,结合履约行为,交易习惯,依法推定涉案房过户明确日期,认定涉案房网签基础合同是否违反《民法典》相关法条无效,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是否导致过户行为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被告方当庭未出示关键证据导致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对书证物证视叫资料质证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出示证据原件。本案庭审中被告方未出示涉案房交易的手签合同文本原件,“清条",房产证及原告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关键证据,导致原告无法质证,应视其证据不完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鉴于以上证据由被告方控制,并且没有正常理由,隐匿而拒不提供,原告再次明确主张以上证据对被告不利,并将申请对涉案房手签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证据载体,作出形成时间等司法鉴定,以辩真伪,厘清事实。
五、应当严格遵循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
被告谭春阳故意隐瞒债务,将14万元涉案房款据为已有。其本质是否认和回避债务关系,未体现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不符合法定中断条件。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综上,被告谭春阳是本案房屋买卖交易纠纷中的实际交易人;被告谭驰夫妇是故意捏造与原告发生现金交易事实,虚构独立出资全款购买涉案房,伪造证据,也是本案虚假陈述和特定条件下虚假诉讼行为的实际实施者。被告谭春阳,被告谭驰夫妇恶意串通,歪曲事实真相,意图骗取法院裁判,逃避债务,侵害原先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并实际妨害司法秩序,后果不限于民事责任,其行为叠加刑法要件,难辞其咎。
兹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无任何虚构或夸大成分。如有失实,本人愿依法承担责任。
此致
原告:谭俊     
2026年3月19日
备注:本文是在乡下居住退休干部谭俊本人请求,原文予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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