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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巴州区法院南江法院 举报巴中鹏成公司违反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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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巴中鹏成公司违反限制消费令,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南江法院执行期间仍高消费,请严查!
被举报单位: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巴州区人民法院、南江县人民法院  
举报事实:
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巴中鹏成公司”)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人发现鹏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鹏成,在已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南江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量非必需的商务餐饮消费。现依法举报,恳请法院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一、限制消费令期间,鹏成公司仍进行高消费
根据举报人“正义之眼”在巴州区人民法院个2026)川1902民初559号案庭审中,被告“苟某春”(外婆饭酒楼老板)以证据方式当庭提交给法庭的关于巴中鹏成公司的消费签单原件明细表等相关证据。
一是,《签单明细表》 显示:2025年3月至4月,鹏成公司在“外婆饭儿酒楼津桥店”多次签单消费,累计金额数46422.00元+15805.00元,单笔最高达46422元。该时间段正处(2025)川1922执1040号案件执行期间。
2.  《委托书》 显示:鹏成公司与该酒楼约定,上述消费系“为业务的开展”而进行的签单消费,费用在租金中抵减。这明确属于**公司商务接待**,**绝非个人生活必需消费**。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单位可罚款**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李某鹏某成)可罚款**1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三、举报诉求

1.  请巴州区人民法院、南江县人民法院:对鹏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鹏某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  **请巴州区人民法院、南江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移送公安机关。
3、请法院应法将核实情況如实公开通报,并将违法处理方式及罚款结果予以公开和公示。
举报人:正义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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