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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驾培市场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25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因此,驾培机构以自身提供服务方式、内容、档次、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价格,保证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以及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条款开展培训,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员评价参与方式等。驾驶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首要关口,培训合格驾驶员是驾培机构的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驾培机构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应当以树立培训服务品牌,以优质的培训服务质量获得市场和学员认可。
驾培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招生,培训机构为维持运营,易出现缩减培训学时、伪造学时记录、降低培训标准,或以各种名义后期向学员加收费用等问题,既损害学员权益,也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将对驾驶培训机构不按国家规定教学大纲施教,学时造假、扣减学时等损害学员正当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工作,每年度公示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评价等级,向社会公示,方便学员和群众了解、选择。鼓励驾培行业协会健全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驾培行业规范经营、良性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合法经营及招生主体为依法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教练员是驾培机构聘用的教学人员,并非招生主体,建议与驾培机构要明确权利与责任。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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