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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规实施!这些情形会被认定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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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7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新规将于6月1日全国落地执行,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就算疲劳驾驶,覆盖全车型驾驶人。

尤其强化了客运车辆的监管要求

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提供了明确的量化依据

疲劳驾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a)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b)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c)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h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h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a) 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10min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1.png
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s以上的行为。

b)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c)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22.png
新规的实施,标志着疲劳驾驶监管进入“精准化、全维度”时代。对驾驶人而言,合规驾驶不仅是规避处罚的前提,更是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明确的认定标准与取证方式,能更高效地打击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该规则的发布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该规则增加了疲劳驾驶认定的判定维度,能够更精准地对疲劳驾驶进行认定。也有网友对特殊场景下的判定表示担忧,例如在车流量大导致拥堵、节假日服务区爆满排队等待,以及夏季驾驶员在车内休息需启动空调等车辆长时间未熄火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疲劳驾驶。

对此,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鹏飞表示,《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核心目的是保障交通出行安全,通常用于大型货运和客运车辆,以保障驾乘人员安全。对于私家车驾驶员,该规则一般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定责。“规则有利于把疲劳驾驶的行为定量化,这个标准目前来看是科学的,有依据的,大家对这个标准不要有过多的担忧,只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我觉得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此外,针对停车休息的判定标准,吴鹏飞指出,规定对于停车休息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车辆熄火,二是车辆停驶。而车辆停驶通常指车辆没有熄火但停止驾驶、原地不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驾驶员均可被认定为停车休息状态。“通常认为车辆没有熄火,但是车辆停止了驾驶,在原地不动,那么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在车内休息的时间是可以算为休息的时长,并不把它作为驾驶的连续的周期来认定的。”

  至于网友担心节假日服务区爆满排队等候的问题,吴鹏飞表示无需过度担心,一方面在出行前,驾驶员可以提前规划好行程中的休息时间和地点;另一方面,服务区在达到接待上限时,服务区管理人员需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如规划临时停车区域,让车辆有序停放,确保驾驶员能够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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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7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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