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东华派出所涉事民警执法违法
----一通电话引发的无辜受害人冤受的灾难和凌辱
投诉代理人即笔者:网名"青青河边草",男,身份证号:51292719XXXX100672,中共党员,退休教师,手机号:197XXXX9138.
(一)必要"隐私"和切实承诺
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两级公安机关执法违法,执法侵权的举报已19个月了,以前我们曾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既有在打印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捺指纹印和盖章,又有实名制且附有真实,关联,合法的书面举报证据材料,但居然被"乱作为"和变本加厉的更具危害性的"乱作为"以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而敷衍收场了。
现揪心的是,本案50多岁的无辜受害弱女子,已患"复发性抑郁症",为尽可能避免再受严重刺激,而导致病情加重,为此不得不略去投诉人亦是无辜受害人的姓名等信息,这是强调"隐私"的直接原因。
在此申明,此次网上投诉与此前的委托,受托关系一致,无辜受害人是投诉的当然主体。什么叫"当然"?当之无愧,必然是也。这里经历者承诺,对列举事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笔者是无辜受害人之父,年近79岁,中共党员党龄已54年。在此郑重承诺,本人以中共党员党籍和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以及中国公民诚实信用的应有素质,确保投诉材料真实可靠,因此,而自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此,我们十分明确的共同,切实承诺,彰显所提供材料真实,关联,合法,有效,表明我们对党纪国法的坚信不疑。
(二)本来不该发生却意外发生的骇人听闻的荒唐事件简要经过,证实执法违法的重要"关键词"不可否认,而铁证如山。
2024年8月27日,手机号"19980345161(附件1)打电话,要求本来与事无关的弱女子,当天下午到攀枝花市东华派出所去作"询问笔录",并告知了派出所的详细地址。
2024年8月27日午后3点到晚上8点左右,在长达5个多小时中,至今不知姓名的东华派出所值班民警无缘无故给无辜受害弱女子强戴手铐,对她强制搜身,不准上厕所,还将受害人手机收缴了。当天傍晚,受害人儿子用手机询问抑郁症母亲怎么还没回家但没有音讯,才寻找到攀枝花市东华派出所。原来一通电话的目的是剥夺弱势妇女的人身自由,直到其子据理"讨说法"时才恢复其母亲自由。
为保存东华派出所涉事民警执法违法,执法侵权的典型证据,其子用他的手机与派出所当时的值班民警的争辩焦点实时录音,后来请攀枝花街道专业技术人员多次制作和向相关部门通过中国邮政挂号提交了"2人和东华派出所民警争辩录音光盘。"录音光盘中,有一句东华派出所涉事民警"难辞其咎"的关键词:"我下来的时候,一直都铐起的"(注:"我"指当天傍晚接换岗不知其姓名的男士民警的亲眼所见).
(三)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监察室的5个错讹,已购成对执法违法民警的"官官相护"的证据链。
2024年10月2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监察室作出了《信访举报问题的答复》(注:没有该文书文号,"答复"全文见附件2).该"答复"是地地道道掩盖问题真相的"官官相护",是胡编乱造的最特殊,最典型案例!
一是办案程序违法:2024年10月11日下午3点到6点,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监察室办案警官仅独自1人,在边询问边打印共9页的"询问记录"上,被询问人在记录错误的地方予以了更正,对于每页都签了姓名和捺有指纹印,可惜再无第2位警官在场。
二是给无辜受害人,弱势妇女在该"答复"中,两处白纸黑字大扣无中生有,荒谬透顶的"大帽子",捕风捉影,指鹿为马,污蔑遭冤枉的无辜受害人是"涉嫌盗窃的嫌疑人".
三是故意剥夺了无辜受害人依法维权的主体资格,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变成了旁观者,"答复"收件中的"代签人",而把"授权委托书"中受托人则故意颠倒成"举报人",从而为无辜受害弱势公民依法维权特别增设了人为障碍。
四是剥夺了无辜受害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举报人和举报代理人至今不知2024年8月27日下午,攀枝花市东华派出所强行给无辜受害弱女子无故强戴手铐的男民警姓名和职务(注:询知受害人是抑
心路:
那症患者还有底气给她强戴手铐,且他玩了一下午手机,似乎是他的执法特权)。也不知对无辜受害人强行搜身的女民警的姓名和职务,因为依法维权所必须。而东华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信息,则是通过涉事副所长为受害人通话的来电显示号码"19980345161"才十分艰难的得知这一神秘且重要的身份信息的。
五是办理信访事项弄虚作假:受害人走进东华派出所就强行被戴上了手铐直到当天傍晚,所谓"周凯副所长依法对涉嫌盗窃的电话通知来人调查5个多小时后,将其释放"是继编造受害人是"涉嫌盗窃的嫌疑人"的莫须有的慌言后的又一弥天大慌,录音光盘中,傍晚接换岗民警的实话实说"我下来的时候,一直都铐起的",直接有力证明了"调查5个多小时后,将其释放"是欺上骗下的慌言。录音光盘我们不仅通过中国邮政挂号特快邮呈到了攀市公安部门,四川省公安厅,还邮交到了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等。
(四)"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攀枝花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于2025年12月16日"攀公信回复字[2025]17号(附件3)错误认定:".....案件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东华派出所周凯副所长等3位民警滥用职权乱作为情况"。这种极不负责任,有悖事实真相的敷衍了事,还是在申请督办的条件下作出的。
2024年12月21日,我们通过中国邮政"1355497072721"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挂号邮呈了《复查申请书》。时过近10个月,但攀枝花市公安局一直"不作为,"因此,2025年10月5日,我们特请专业技术人员打印了《"挂牌督办"申请书》,并于10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1324162821525"(附件4)向四川省公安厅求助,请求依法"挂牌督办"。虽有省公安厅的"督办",但攀市公安局为内部涉事官员"护短",为违法行为的"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未改,从而构成了"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例!
(五)对四川省公安厅有关办事人员,两次"推诿"的质疑
2026年1月3日,我们请专业人员打印了《复核申请书》,并于1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1341628214626"向四川省公安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9号"挂号邮寄了《复核申请书》,但该申请
书很快就退回到收寄局,原因是"收件人迁新址,原址无此人"。从退件封套原件清楚看出,未撕干净的前两种白色批条还残存在绿色改退批条之上,改退批条左用兰色记号笔写有"复核才"3个大字,最左边用红色记号笔写有寄件人当时用的电信电话号码:17383206583.笔者于2026年1月10日亲领到了"退件"(附件5)。这个非常"退件",系第1次为巧妙拒收,而实属"暗推诿".
经过多方查询,1月10日11点多,笔者将退回的《复核申请书》外加退件封套上张贴有"特快专递邮政改退批条"的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1347760931526"邮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后街36号:四川省公安厅。2026年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川公信复核告字[2026]2号(附件6).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36条第1款最权威明文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申请复核,是有法可以的,执法机关应当"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川公信复核告字[2026]2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显然,这第2次是歪曲权威法条的"明推诿".
(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42条(一),(二),(三)项的明确,具体规定,笔者以中共党员和举报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有权处理机关对上述执法"乱作为"和变本加厉的继续"乱作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以及"推诿扯皮"等简单粗暴行为彻底纠错,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时调研,认真剖析,望请网友们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