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占山乡卫生院:
贵院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的《聘用合同解除事宜通知》已收悉。针对通知中相关内容,本人现作出如下正式回复与说明,以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关于离职申请与审批的事实澄清
本人于2026年1月5日向贵院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核心原因系贵院长时间、多次拖欠本人工资,且长期未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导致本人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 离职申请已获合法审批:本人提交离职申请后,经贵院党支部、西充县占山乡卫生院及西充县卫健局逐级签字同意,离职申请已完成法定审批流程,双方聘用合同自2026年1月31日本人正式离职之日起已合法解除,不存在“擅自离岗、旷工”的事实。
2. 工作交接已全面完成:本人在离职前已按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交接,不存在未办结的工作事项,贵院通知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关于违约金与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异议
贵院通知中要求本人缴纳高额违约金,该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 服务期约定不具备合法生效要件:本人在职期间,贵院从未为本人提供任何专项培训、未支付任何专项培训费用,因此案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5年服务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对本人不具有约束力。
2. 贵院违约在先,无权主张违约金:贵院长时间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先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贵院无权以服务期为由向本人主张违约金。
3. 违约金金额存在前后矛盾,不具备合理性:本人提交离职申请时,贵院当场告知的违约金金额为5000元,而本次通知中却要求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支付,前后表述不一致,进一步证明该违约金主张无合法依据,属于随意索要。
三、关于拖欠工资与社保的事实说明
本人在职期间,贵院长期以“财政未拨付”为由,多次拖欠本人工资,本人多次向财务部门催要均无果;同时,贵院未依法为本人足额缴纳五险一金,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
贵院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本人因生活困难被迫提出离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不存在任何过错。
四、针对贵院扣押档案行为的严正声明
贵院相关工作人员以“不办手续、扣押人事档案、记入诚信黑名单”等言语对本人进行威胁,逼迫本人妥协,该行为严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贵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扣押本人人事档案、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本人将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的正式诉求
1. 请贵院立即纠正错误,撤销本次《聘用合同解除事宜通知》中对本人的不实认定,确认双方聘用合同已于2026年1月31日合法解除;
2. 请贵院立即足额支付拖欠本人的全部绩效、奖金、值班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请贵院立即为本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离职证明开具等全部离职手续,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不得提出任何违法要求;
4. 请贵院立即停止对本人不当逼迫,依法依规处理后续事宜。
若贵院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继续以违法方式向本人主张违约金、扣押档案,本人将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究贵院及相关责任人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回复!
回复人(签字按手印):林琴
2026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