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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两当事人各获国赔16万余元,均被羁押2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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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时三年,澎湃新闻持续关注的“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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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31日,当事人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另一当事人刘新收到了甘肃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两人各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另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月31日,当事人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另一当事人刘新收到了甘肃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两人各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另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聂鹏立销售的水弹枪
聂鹏立、刘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警方刑拘,同年12月15日被凉州区法院取保候审,两人均被羁押279天。后凉州区法院一审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
对于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聂鹏立表示,他和刘新都接受这一决定,“虽然打官司花了四十多万元,但不想再折腾了。”
各获国家赔偿16万余元
3月31日,“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当事人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他和该案另一当事人刘新已收到甘肃武威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5)甘0602法赔1号”和“(2025)甘0602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聂鹏立、刘新于2025年12月30日以其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凉州区法院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被撤销,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为由,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凉州区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聂鹏立、刘新提出的赔偿请求均为: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2.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官方网站、微博上刊载,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32670.08元。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鹏立、刘新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两人均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279天,应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32670.08元(按每日475.52元计算)。
关于上述二人申请的法院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事项,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聂鹏立、刘新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并未提交其名誉、声誉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受到影响的证明材料,其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官方网站、微博上刊载,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二人各被羁押279天,属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情形,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羁押时长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等情况, 酌定各支付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对于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聂鹏立表示,他和刘新都接受这一决定,因为打这场官司,他和刘新前后花费已超四十万元,“但不想再折腾了。”除了他和刘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帮过忙的许某(聂鹏立妻子)、许某某、赵某某、史某某、聂某某5人也曾被刑拘,不过,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
案情回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聂鹏立是河南周口人,其当过保安、送过外卖。2020年下半年,他在家待业半年后开了一家玩具店,销路较好的水弹枪逐渐成为他的主营产品。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甘肃武威买家李某明从他这里买了3支水弹枪,后来其中2支坏了,买家便准备寄给他维修,结果当地快递公司报警,导致案发。
2023年3月8日,甘肃武威警方在聂鹏立处查获各类疑似枪支98支,后经鉴定,其中1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的,被认定为枪支。
武威凉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鹏立、刘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刘所售卖的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且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仿真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其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2023年12月28日,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刘新均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聂鹏立“判三缓四”,刘新“判二缓三”;对被告人刘新向下游客户买卖枪支的赃款共计66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撤回对被告人聂鹏立、刘新的起诉。2025年11月26日,凉州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25年12月26日,凉州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称,经该院审查以聂鹏立、刘新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武威市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建议该院撤回起诉。凉州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侦查机关对聂鹏立、刘新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观故意再未获取新的证据,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现不能做出鉴定,故认定二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重新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鹏立、刘新不起诉。



  聂鹏立、刘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警方刑拘,同年12月15日被凉州区法院取保候审,两人均被羁押279天。后凉州区法院一审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

  对于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聂鹏立表示,他和刘新都接受这一决定,“虽然打官司花了四十多万元,但不想再折腾了。”

  各获国家赔偿16万余元

  3月31日,“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当事人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他和该案另一当事人刘新已收到甘肃武威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5)甘0602法赔1号”和“(2025)甘0602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聂鹏立、刘新于2025年12月30日以其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凉州区法院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被撤销,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为由,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凉州区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聂鹏立、刘新提出的赔偿请求均为: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2.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官方网站、微博上刊载,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32670.08元。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鹏立、刘新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两人均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279天,应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32670.08元(按每日475.52元计算)。

  关于上述二人申请的法院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事项,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聂鹏立、刘新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并未提交其名誉、声誉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受到影响的证明材料,其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官方网站、微博上刊载,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二人各被羁押279天,属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情形,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羁押时长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等情况,酌定各支付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对于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聂鹏立表示,他和刘新都接受这一决定,因为打这场官司,他和刘新前后花费已超四十万元,“但不想再折腾了。”除了他和刘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帮过忙的许某(聂鹏立妻子)、许某某、赵某某、史某某、聂某某5人也曾被刑拘,不过,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

  案情回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聂鹏立是河南周口人,其当过保安、送过外卖。2020年下半年,他在家待业半年后开了一家玩具店,销路较好的水弹枪逐渐成为他的主营产品。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甘肃武威买家李某明从他这里买了3支水弹枪,后来其中2支坏了,买家便准备寄给他维修,结果当地快递公司报警,导致案发。

  2023年3月8日,甘肃武威警方在聂鹏立处查获各类疑似枪支98支,后经鉴定,其中1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的,被认定为枪支。

  武威凉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鹏立、刘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吸水弹的不同状态,左为未吸水时,中间为吸水泡发后,右为破碎的吸水弹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刘所售卖的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且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仿真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其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2023年12月28日,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刘新均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聂鹏立“判三缓四”,刘新“判二缓三”;对被告人刘新向下游客户买卖枪支的赃款共计66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撤回对被告人聂鹏立、刘新的起诉。2025年11月26日,凉州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25年12月26日,凉州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称,经该院审查以聂鹏立、刘新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武威市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建议该院撤回起诉。凉州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侦查机关对聂鹏立、刘新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观故意再未获取新的证据,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现不能做出鉴定,故认定二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重新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鹏立、刘新不起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6-4-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亏心事做多了连个水枪都要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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