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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巴中国税巴中法院巴中公安 关于涉嫌转移财产偷税拒执请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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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正义之眼
正文内容:
一、举报背景
本人“正义之眼”,现根据已查实的司法文书信息,依法对**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开举报。
二、核心事实
1.  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大户:经查询,东方公司在**巴州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高达**数十件**,涉及大量未履行的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大规模转移资产:然而,在身负数十件执行案件期间,东方公司却将位于巴州区晏阳初大道128号的两处核心商业用房:
    - **C组团1层1号**,面积**1382.85平方米**,转移至关联公司**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C组团裙楼1层2号**,面积**590.92平方米**,转移至关联公司**巴中市鑫春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均有巴州区人民法院(2025)川1902执5059号《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为证,绝非杜撰。)
三、涉嫌的两项刑事/行政犯罪
1.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方公司作为数十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明知有大量法定义务未履行,却将近2000平方米的房产无偿或低价转移给关联公司,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涉嫌刑事犯罪。
2.  涉嫌偷逃巨额税款:上述房产转移行为,无论是“无偿划转”还是“明显低价买卖”,均应依法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30%-60%)、企业所得税等。若东方公司及关联公司未依法申报,则涉嫌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巨大。
四、严重质疑
1.  地方保护是否存在? 东方公司如此大规模的资产转移,且发生在法院执行期间,为何能轻易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税务部门为何未主动核查其纳税情况?
2.  关联公司是否应被追责?鹏成公司、鑫春物业作为接收方,明知东方公司是“老赖”,却配合接收资产,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开请求
恳请以下部门立即介入调查,给数十个案件的债权人一个交代:
1.  请求巴中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对东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2.  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彻查上述两笔房产转移行为的完税情况,追缴偷逃税款及罚款。
3.  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公司在巴州区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彻底打破可能的地方保护。
4、请上述相关部将核查及处罚意见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附言**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应当缺席。数十个执行案件的背后,是数十个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家庭。东方公司如此明目张胆地“脱壳逃债”,如果得不到查处,法律的威严何在?
本人“正义之眼”对以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也请广大网友共同监督。

1.  请求巴中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对东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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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4 1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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