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图片
案件概述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2日,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2024年11月18日,M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某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13时30分左右,员工梁某金在进行路沿石安装作业时,倒下的路沿石砸到钻子,导致钻头弹伤其右眼,随即被送医治疗。
2024年12月23日,某某公司就员工梁某金右眼受到的伤害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5年1月23日,市人社局作出10号工伤决定,认为员工梁某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工伤,二审维持。
审理过程
某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某某公司与员工梁某金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梁某金事发时已年满6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原审错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二、员工梁某金与某某公司无用工关系。
人社局认为,员工梁某金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首先,员工梁某金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在人社建字(2019)3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也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另外,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基于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龄人员。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超龄人员排除出去,并鼓励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从生活工作实践的情况来看,大量的超龄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无所谓何时退休,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时,给予超龄人员平等对待,进行工伤认定有利于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裁审要旨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法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给予平等对待。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外,故职工因工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来源:西充县法院
图片
图片
留言
写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