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光明村3组村民徐桂芳,今年已近79岁。2002年,高埂街道因粮池酒厂建设,征占我家耕地4.2亩。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5日发布的19号文件》,我作为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本应依法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指标、失地农民保险及相应经济补偿。
然而,时任村支书的汪建波,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不仅未向我落实任何补偿安置,还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1.侵占安置指标:在全村仅分配3个安置指标的情况下,汪建波违规侵占了我应得的指标,致使我至今未享受到失地农民保险和补偿。
2.违规处置集体土地:他擅自将我被征占的4.2亩土地用于酒厂建设,并阻拦我对酒厂的合法出租收益,导致我失去生活来源。
3.拒不执行政策:我多次通过12345热线、镇政府信访办等渠道反映问题,相关部门虽多次督促,但汪建波始终态度恶劣,拒不执行征地补偿政策,甚至在我下跪求助时仍拒绝解决问题。
二、政策依据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5日发布的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起,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是优先解决安置的。
我作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应享有安置指标、保险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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