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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三千里 “四姐”和“四姐”“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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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9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在扬州卖火锅,一个在成都卖手撕兔,只因两家店店名都有“四姐”两个字,双方在法庭互撕起来。扬州火锅店说成都手撕兔店侵权,开口要50万,成都手撕兔反手告扬州火锅店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6万。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李某某自2009年起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于2011年注册取得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2016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三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刘某某自2016年起在成都高新区制售“四姐手撕兔”,后注册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在门头、店招、价目表、食品包装等处大量使用“四姐”字样,并在网络平台提供团购、外卖服务,同时线下开展招商加盟。2025年2月,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未经许可使用“四姐”商标并开展特许经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辩称,“四姐”系刘某某因家中排行老四而来的俗称,手撕兔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不构成侵权;并反诉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判决:关键看大家会不会“脸盲”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案涉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一是关于商品服务类别对比。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主营“手撕兔”制品,其营业内容、方式及消费对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餐饮服务”(火锅)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二是关于商标显著性考量。“四姐”并非独创词汇,系川渝餐饮行业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但其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权利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强度相适应,不宜过宽;三是混淆可能性判断。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四姐”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的使用,未能建立稳定指向其单一来源的固定联系。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将“四姐手撕兔”使用在与其火锅店有明显区别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其与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产生关联,不构成混淆。因此,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对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该案的裁判思路核心即在于并非就商标论商标,而是回归到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作为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充分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强度、实际使用情况、川渝地区商业传统及市场实际的基础上,法院对案涉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精准界定与合理限制,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商标保护范围过宽而挤压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空间,以保护像“四姐手撕兔”这样具有一定地方特色和消费群体基础的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为市场“赋能”,以精准司法裁判厘清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方能最终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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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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