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领导:2006年,我与达州市通川区恒利达纺织总厂清算组签订的购房协议,被清算组伙同该厂原职工骗了大量资金。事情经过如下:
2006年12月份,我在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某二手房交易门市门口偶遇达州市通川区恒利达纺织总厂下岗职工陈某江。
当时,他向我介绍说,他是通川区恒利达纺织总厂下岗职工,他手里有一套该厂的临时住房。通川区恒利达纺织总厂即将处理这一套临时住房产权。
由于他没有经济实力购买这一套单位职工住房资产。他动员我出钱购买这套住房后,他愿意协助协调厂方,办理这套临时住房的双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手续后,再按市场价补给他差价,让我等侯他的通知。
随后,带领我去看了房源(注:该房屋面积25.54平方米,二楼单间,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珠市街。)同时,我也看到了陈某江家徒四壁的经济现状。
在陈某江的带领下,我在通川区恒利达纺织总厂的破产清算组办公室,说明了我要购买陈某江正在居住的这个工厂职工临时住房的有关情况。
陈某江当场给该清算组写下“放弃购买承诺书”。我当场与清算组签署了住房买卖协议,并取得了购房款缴清票据。清算组安排了工作人员黄茂春与陈某江一起去建设局办理产权证。
两个月后,陈某江告诉我,大产权改小户需要系统测量,要花费上万,他划不来,不办了,协议原件给了房管局。
6年后,该房屋被拆迁了。我去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徐某认为,我没有购买该房屋的协议原件和与原职工陈某江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解决。
我的诉求如下:
一、当年,我与清算组已形成真实合同和全额交易票据,有法律效力,理应获得产权。该清算组工作人员出尔反尔,伙同有关人员共同诈骗我的资金。请有关部门明鉴。
二、陈某江和破产清算组个别人的行为,是典型的经济诈骗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三、当时的住建主管部门和四川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承建方)与案件中的陈某江、清算组成员有不法勾结嫌疑,将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