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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南江县法院 回复核实的单笔最高消费实事应是2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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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南江县人民法院在核实信息回复中“未如实回复,存在虚假回复”,(2026)川1902民初559号案庭审中,被告苟某春某,当庭出子“鹏成公司签单明细表”第序号53项下于2024年12月31日消费单笔签单金额系2583元。
法院作为权威法律机构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工作中不应该弄虚作假,何况有明确的案号及卷宗可查应该实事求是。
下图的真实性系来自559号。
举报人“正义之眼”对上述单笔签单金额2583.00元的真实举报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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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17: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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