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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兴仁镇丰隆村的农民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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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卢凤英,女,59岁,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丰隆村1组村民
身份证号:513031196703317480
联系电话:18882655032

请求事项

1.关于S316省道两处征地确权问题:

1.依法纠正错误确权行为,确认申诉人户位于丰隆村金子寨的0.27亩旱地,全部承包经营权归申诉人享有,并按实测面积足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查处相关工作人员违规代签、人为拆分土地的违法操作。

2.依法确认申诉人户位于大河边的0.07亩旱地(原登记0.05亩)的承包经营权归申诉人户所有,纠正以莫须有的申诉人不抚养父母问题为由,将申诉人婆婆妈分给申诉人的土地,强行武断断给左正才的行为,并按实测面积足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
对申诉人户位于村委会办公室后的1.06亩承包田,要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完成改造,要么恢复该田的原有耕种条件;保障申诉人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分配、流转收益权利。

事实与理由

一、S316省道征地中,申诉人户两处承包地均被错误确权,合法权益遭严重侵害

(一)金子寨0.27亩旱地被错误拆分确权,补偿权益被剥夺

案涉0.27亩旱地,是申诉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后,用自家承包地与本组村民胡锡清调换所得,已连续耕种近40年,是该土地唯一合法权利人。该事实有原承包人胡锡清出具的书面证明、全部土地相邻权人的证言佐证,且胡锡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县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站有存档可查。

2025年征地丈量确认该土地面积为0.27亩,但村组在权属认定时,无任何合法依据将该土地错误认定给他人。相关部门先是仅确认0.03亩土地归申诉人所有;申诉人明确拒绝后,又擅自调整为0.06亩,始终拒绝确认全部权属。更严重的是,在申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完成征地任务,未经申诉人授权擅自代签姓名,直接导致申诉人失去了0.21亩土地对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款,程序严重违法。

(二)大河边0.07亩旱地被错误确权,凭莫须有理由抢走婆婆妈划分给申诉人的土地

案涉大河边0.05亩旱地(实测面积0.07亩),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发包给申诉人公公左长寿一户,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清晰无误。

1987年正月,申诉人婆婆妈尤玉珍不幸过世;同年1987年,申诉人与左正清正式结婚。
按照当时农村土地“退进退出”政策,公公左长寿自愿将已故婆婆妈尤玉珍名下的全部包产地,明确划分交给申诉人户永久归所有、自主耕种经营,权属从此归属申诉人一户。

当初分家时,左正清的哥哥左正才早已成家分户,父母早就把属于他个人的承包地单独划分到位,由左正才自行经营使用,和婆婆妈遗留土地毫无关系。

自1987年至今,该土地一直由申诉人长期耕种、管理、投入,几十年从无任何人提出过权属异议,事实清楚、历史由来分明。

征地现场丈量时,申诉人丈夫当场指认权属界限,左正才本人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事后村组干部却颠倒黑白,凭空捏造莫须有的“不赡养父母”罪名,不分青红皂白,强行把本属于申诉人、婆婆妈遗留并明确分给申诉人的承包地,武断判给左正清的哥哥左正才,赤裸裸侵占申诉人合法征地补偿权益。

申诉人手握原始承包事实和历史依据,左正才无任何合法权属凭证,镇政府却偏袒一方、敷衍推诿,长期不予公正处理,严重侵害老百姓合法财产权益。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申诉人户1.06亩承包田被破坏,遭受不公对待

2024年冬季,丰隆村1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将改造其他农田产生的渣土、废土,随意倾倒、堆积在申诉人户位于村委会办公室后方的1.06亩承包田中,造成田坎垮塌、良田损毁,彻底丧失正常耕种条件。

项目范围内其他农户土地全部纳入统一改造、享受流转租金、重新分地等待遇,唯独申诉人被区别对待、刻意排挤。既不给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也不清理渣土、不恢复原有耕种原貌,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剥夺申诉人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受的合法权益。

三、多次逐级反映诉求无人重视,镇村两级长期不作为、乱作为

上述两项重大土地权益被侵害问题,申诉人无数次向村、镇相关部门实名反映、提交证据材料,但有关工作人员刻意回避矛盾、敷衍搪塞,既不认真核查原始土地档案,也不秉公调查事实真相,一味偏袒他人、压制弱势群众,拒不纠正前期错误确权和违规行政行为,属于典型不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疾苦。

综上所述,基层工作人员在征地确权、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罔顾历史事实、无视合法证据,偏袒包庇他人,利用职权肆意剥夺、侵占申诉人合法土地承包权与征地补偿权益,性质恶劣、极不公平。

为此,特向上级部门实名申诉,恳请领导秉公核查事实,依法纠正全部错误确权决定,追回申诉人被侵占的土地权益与经济损失,严肃追责相关违规工作人员,维护老百姓合法正当权益!

此致

申诉人:卢凤英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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